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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團理論

鎖定
利益集團理論是西方公共選擇學派的一個理論分支。所謂利益集團又稱壓力集團,就是“那些具有某種共同的目的,試圖對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個人的有組織的實體”。利益集團的成員可以是普通公民、非贏利性組織、公共部門組織·也可以是尋利的廠商。不同的利益集團在其規模、資源、權利和政治傾向等方面存在着明顯的差別。
中文名
利益集團理論
性    質
集團理論
屬    性
利益
存在原因
利益集團為什麼會存在圍繞該問題主要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是以大衞·特魯曼(David Truman)和羅伯特·道爾(Robert A.Dahl)等人為代表的傳統利益集團理論,認為集團(或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增進其成員的利益(特別是不能通過純粹的個人行動獲得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個人或企業組成的集團,通常總是具有進一步增進這種共同利益的傾向。個人可以通過代表其利益的集團來實現或增進他的個人利益。“這實際上是個人行動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經濟人)命題的推廣”。其直接推論就是集團成員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一致的集體行動。該理論進一步認為,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總是歸屬於某一個或幾個利益集團,這些目擊者的各異的利益集團間的相互競爭所施加的壓力彙總起來就決定了社會政治活動的進行。
第二種則是以奧爾森為代表對上述觀點提出質疑。他在1965年出版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指出,有理性、尋求自身利益的個人不會採取行動來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因為集團利益的公共物品性質會導致集團成員普遍的“搭便車”行為。於此原因,奧爾森認為集團規模大小與個人行為和集團行動的效果密切相關,小集團的行動比大集團更有效。
第三種是羅伯特·薩利茲伯裏(Robert Salisbur)等人提出的政治企業家理論,他們把利益集團的組織者視作政治企業家。他們認為,集團提供給成員的利益可分為三種類型物質利益、觀念利益和團結一致的利益。奧爾森模型強調的是物質利益而忽視了後兩種非物質利益。在薩利茲伯裏看來,政治企業家之所以願意作為集團行動的組織者,是因為政治企業家不但可以從集體行動中獲得物質利益,而且可以從集體行動過程中獲得成就感、名聲和榮譽等非物質利益。
由於一個集團通常只代表整個社會中的一小部分成員的利益,所以,奧爾森認為“各種社會組織採取集體行動的目標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爭取重新分配財富,而不是為了增加總的產出一一換句話説,他們都是‘分利集團’(或者,用一句比較文雅的語言説.都希望‘坐享其成’)。因此,各利益集團都會在各自的勢力基礎上展開分利競爭,通過各種“院外活動”影響政府官員決策為本集團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