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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

鎖定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為利最高立法機構,負責討論、審議和頒佈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制定並審議地方及國家預算;提交對外政策報告;批准與外國締結條約;任命總人民委員會(相當於政府,簡稱總人委)成員;審議總人委工作等。
中文名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
外文名
Libya general people's Committee
簡    稱
總人委
成    員
審議總人委工作等
成立時間
1969年9月1日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簡歷

1969年9月1日,以卡扎菲為首的一批利比亞青年軍官發動軍事政變,推翻了伊德里斯王朝,成立了阿拉伯利比亞共和國,組成了以其為首的革命指揮委員會,是為國家最高權為機構。1973年5月,卡提出“第三世界理論”,反對政黨制和議會制,主張“還政於民”,實行“直接民主”,醖釀建立“人民代表大會”。1976年11月召開了首次總人民代表大會。在1977年3月召開的第二次總人民代表大會上,利發表了“人民權力宣言”,稱利進入了“人民直接掌握政權的民眾時代”,並決定由“利比亞總人民大會(相當於議會,簡稱總人大)秘書處”取代“革命指揮委員會”,卡扎菲當選為總人大首任秘書(議長)。1979年3月,卡扎菲辭去該職務,由阿卜杜勒·奧貝迪擔任總人大秘書。 [2]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地位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為利最高立法機構,負責討論、審議和頒佈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制定並審議地方及國家預算;提交對外政策報告;批准與外國締結條約;任命總人民委員會(相當於政府,簡稱總人委)成員;審議總人委工作等。利不設國家元首,卡扎菲作為“九·一”革命領導人,相當於國家元首,擁有最高權力。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批權和人事權。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常設機構

總人大常設機構為“總人大秘書處”,由秘書(設長)、助理秘書(副議長)和職能事務秘書(總長級)組成。職能秘書包括:1.外事秘書;2.基礎設施事務秘書;3.能源事務秘書;4.人大事務秘書;5.行業工會事務秘書;6.法律與人權事務秘書;7.婦女事務秘書;8.生產事務秘書;9.人事資源事務秘書;10.人民委員會事務秘書;11.經濟事務秘書。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會議制度

總人大每年召開一次例會,通常在每年3月初舉行,遇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緊急會議。出席總人大會議的代表不是選舉產生,而是由各地區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基層人民委員會、工會和協會、婦聯的秘書(單位負責人)出席,人數近千人。

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基層人大

1984年總人大通過的人大組織法規定,根據地理和人口分佈確定成立各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基層人大)的數量,凡年滿16歲的利比亞公民均有權參加人大會議。目前,利有基層人大400多個,每個基層人大約有1萬名成員。2006年,卡扎菲曾發表講話稱,目前利基層人大成員過多,影響了他們在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要求每個基層人大選出1名秘書和若干名助理秘書主持工作,由基層人大選出的人民委員會成員組成該地區的行政機構。凡是利比亞公民均可參加其所屬的基層人大,並在大會上發表意見。通常基層人大可將其討論的問題提交總人大審議,由其作出決定,基層人大下屬的人民委員會負責實施和執行。此外,基層人大還負責落實總人大各項決議;籌備並召開基層人大會議;檢查和落實基層人民委員會及下屬機構的有關工作,召開基層人大和下屬機構的聯席會議,對有關工作給予評估;根據有關法規,採取包括懲罰等措施,對總人大秘書處進行管理和監督;就基層人大秘書處及下屬機構負責人違規行為成立調查委員會,將有關調查結果提交基層人大,並根據情況將案情提交有關司法監督部門;根據規定對總人大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委任、聘用和調動做出決議等。
1987年6月,總人大秘書處遷往錫爾特市,在的黎波里市設有關辦事機構。
利總人大同世界上許多政黨和組織建立了關係,同一些國家的議會也有來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