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別必雄

鎖定
別必雄,男,漢族,1962年1月出生,湖北仙桃人,在職碩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6月畢業於華中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省政府機關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
2021年10月,別必雄被“雙開”。 [11] 
中文名
別必雄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北仙桃
出生日期
1962年1月
畢業院校
華中師範大學

別必雄人物履歷

1979.07-1982.08 湖北農學院農學系學習
1982.08-1984.02 宜昌縣農委幹部
1984.02-1987.06 共青團宜昌縣委書記
1987.06-1987.09 宜昌縣橋邊鎮黨委副書記(正科級)
1987.09-1990.03 宜昌縣土城鄉黨委書記
1990.03-1992.11 共青團宜昌地(市)委負責人、臨時黨組成員
1992.11-1994.02 共青團宜昌地(市)委副書記(1992.03地市合併)
1994.02-1997.04 共青團宜昌市委書記(其間:1993.09-1996.07湖北農學院成人教育函授本科農經系經管專業學習)
1997.04-1998.02 枝城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
1998.02-1998.08 枝城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8.08-2002.03 宜都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8.09-2001.06武漢大學岩土工程專業碩士學位學習)
2002.03-2002.12 宜都市委書記、市長
2002.12-2003.12 宜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12-2006.03 天門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3-2006.06 天門市委書記、市長(其間:2003.09-2006.06華中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6.06-2010.05 天門市委書記
2010.05-2011.03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03-2015.01 襄陽市委副書記、市長(2011.04當選)
2015.01-2015.05 荊門市委副書記、代理書記
2015.05-2016.02 荊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15.06當選)
2016.02-2017.07 荊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第一校長
2017.07-2020.09 湖北省政府秘書長,湖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政府機關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 [2-4] 
十一屆湖北省委委員 [5]  ,黨的十九大代表 [6]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7-8] 

別必雄人物事件

別必雄違紀被查

2020年9月4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北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省政府機關黨組書記,省政府辦公廳主任別必雄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別必雄免去職務

2020年9月24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決定免去別必雄的省政府秘書長職務。 [4] 

別必雄決定逮捕

2021年4月,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別必雄作出逮捕決定。 [9] 

別必雄提起公訴

2021年5月7日消息: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省政府機關原黨組書記,省政府辦公廳原主任別必雄(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別必雄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別必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別必雄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29日消息:前期,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湖北省委委員,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別必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別必雄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銀行貸款、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別必雄理想信念動搖,背離初心使命,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別必雄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和湖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對別必雄的黨紀處分決定待召開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此前,經報國家監委備案同意,湖北省監委已將別必雄涉嫌犯罪問題先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犯罪所得財物隨案移送。 [11]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