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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廷芳

鎖定
別廷芳(1883~1940),字香齋。原內鄉縣(今西峽縣)陽城鄉張堂村人, [2]  宛西自治首領。 [1]  抗日戰爭時期曾任內鄉民團司令、河南省第六區抗日自衞軍司令、鄂豫陝邊區中將遊擊司令等職。 [3]  1940年3月14日嘔血而死。 [2] 
中文名
別廷芳
出生日期
1883年
逝世日期
1940年3月14日
香齋

目錄

別廷芳人物生平

別廷芳(1883~1940),字香齋。原內鄉縣(今西峽縣)陽城鄉張堂村人。出生於小士紳家庭,9歲就讀私塾,19歲父故,輟學耕田。此間,他常邀夥伴入山狩獵,練得一手好槍法。同時,處事膽大心狠,多行權術,村鄰莫不畏服。
宣統三年(1911年),官紳暴斂,民不聊生,不少農民被迫鋌而走險,一些散兵遊勇趁機拉桿結夥,四處搶劫。為防匪患,別廷芳被推舉為“禁頭”,立“禁”自衞;並組織修建老虎寨,充當寨勇頭目,繼為寨首,率領寨勇清剿附近杆匪。
民國4年(1915年),別廷芳開始用兼併“禁”、寨的方法增添槍支,擴大勢力,至民國9年,其武裝勢力已擴至丹水、陽城全境。
民國10年(1921年)11月,別廷芳應邀主持回車清鄉局局務,天寶、老虎等寨並受其節制,持槍局勇發展至五百餘人。次年春,別任西二區民團分團總,其私人武裝遂成為官辦民團的一部分。
民國12年至民國14年(1923年至1925年),別廷芳先後任南陽駐軍第一補充旅第四團團長、內鄉縣民團第二團團長,率部在米坪、西坪、師崗一帶靖剿,實力迅速擴漲。民國15年12月,他擊敗內鄉民團總辦張和宣,掌握全縣民團。民國16年別任內鄉民團總指揮。民國17年冬,他暗殺縣長袁旭,自此公開操縱縣政,私自招兵派款,製造武器,發行貨幣,任免官吏,獨攬全縣軍、政、財、文大權。
民國18年(1929年),彭錫田返回鎮平創辦自治,別深受影響,遂於民國19年9月27日,和鎮平彭錫田、鄧縣寧洗古、淅川陳重華等在內鄉縣楊集召開會議,採納彭錫田關於實行宛西自治的主張,決定推行聯防自治,彭被推舉為宛西四縣地方自治委員會主任,別被推舉為四縣聯防辦事處主任。自此,其勢力逐漸擴大到宛西四縣。
別廷芳推行的地方自治,主要是宣揚“以自衞保護自治,以自治促進自養,以自養根治窮和亂”,從而達到所謂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户,村村無訟,家家有餘”的目標。
為辦好地方自治,別廷芳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上採取一系列強硬措施,並實行“治亂世用重典”的高壓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一度達到了“路不拾遺、夜不閉户”的目標。
他先從軍事入手,將全縣凡年滿18至35歲的青壯年男丁整編為9個團,按其年齡分別編為12個常備營和18個預備營,人槍共計2萬餘。常備營即職業兵;預備營是經訓練後發給槍支,平時務農,有事召之能戰。為增強民團軍事素質,民國17年至民國18年(1928年至1929年),分別在西峽口和內鄉縣城隍廟設立教導團,培訓軍事骨幹,依靠骨幹訓練團丁。民國18年又在石創寨(後遷至鐵佛寺)建立造槍廠,十餘年造步槍2萬支,輕重機槍1800挺,迫擊炮150門,炮彈數萬發,手榴彈數萬枚,逐步改善了團隊的武器裝備。同時,為了便於軍事行動,他還倡修公路,架設電話,加強縣、區、鄉、鎮的交通和通訊聯繫,從而把當時的內鄉縣全境完全控制在他的統治之下。
政治上實行嚴密的保甲制度。他將全縣劃分設置9個區,72個聯保,320個保。即將百姓每十户編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編為一保,設保長;十保編為一聯保,設聯保主任;聯保以上設區,各區成立“調解委員會”,處理民事糾紛。甲長與户下,甲長與保長,保長與聯保主任均要實行“切結”、“連坐”之法,即一人犯法全家連坐,一家犯法保甲連坐。“民所以一遇匪警莫不羣起捕之”,地方因而安定。為防止外地人入境,於民國20年(1931年)又頒發了“五證”:即出門證、遷移證、乞丐證、小販證、通行證,作為保甲制度的補充辦法,從而將別認為“素行不端”、“行跡可疑”之人迅速查明。因此,抗日戰爭前的內鄉縣,不僅從鄂豫皖蘇區西征的紅軍在此受阻,就連國民黨軍隊和其他散兵雜勇,也很難在此立足。
在教育上,他嚴禁青年到外地求學,主張在本地廣辦學校,培養地方自治和為其統治服務的“人才”。並規定教學原則只講地方自治和五經四書,以及植樹、種田一類的生產技術知識。他創辦天寧寺宛西鄉村師範學校,專門培養自治基層骨幹,當時的區長、保長、聯保主任多是由天寧寺培養的畢業生。除此,他還利用祠堂、廟宇,在各區辦初小、高小。至民國27年(1938年),共創辦小學235所。同時,每聯保辦一民眾小學,組織編寫《民眾課本》,利用冬閒夜晚,進行民眾掃盲教育,極力向農民灌輸地方自治思想。
在經濟上主張植樹造林,治河改地。自民國18年(1929年)開始,他邀請具有科學技術知識和多年植桑經驗的陳鳳梧為他指導植樹造林。一到冬季,便徵調數以萬計的民工,浚河挖渠,修堤築壩,插柳植樹。經多年經營,在湍、默、丁、灌等河岸增開河田、稻田約670多頃,造林8000萬株,修築渠堤145道,繼而又修成澆地五千餘畝的石龍堰大渠。為了開源節流,先後創辦了水電、絲綢、玻璃、造紙、制鍋、釀酒等工廠及農具製造所,並推行禁止“大煙”(鴉片)、紙煙、洋靛、洋貨、賭博五大禁令。
民國17年(1928年)別開始發行“內鄉縣金融流通券”(紙幣),建立獨立的金融體系。這種流通券曾一度沿公路經鎮平、南陽、葉縣一直使用到許昌。為進一步掌握全縣經濟命脈,民國22年開始丈量土地,制定了“稞石冊”,清理田賦,整理契税,建立地方財政。
別廷芳為宣揚其“自治功績”,曾請陳鳳梧、楊儀山等地方文人,為他著書立説,歌功頌德;並以他的名義出版發行了《治河改地》、《植樹經驗談》、《農業淺説》和《地方自治》等小冊子,不僅散佈內鄉及宛屬各縣,而且派人送給蔣介石及全國各地國民黨高級官員。
別廷芳的統治手段是極其殘酷的,他所奉行的信條是殺戮政策。在推行地方自治的期間,一直實行苛政,曾以禁吸煙而殺死過賣紙煙的小販,因禁賭而殺死過打牌的人。在治河改地、植樹造林和修築公路等工程中,凡不符合要求者,即以棍責或罰款處之,即使一些上層人物觸犯他的統治,亦不例外。如內鄉師範校長鬍公岑、縣視學張楣皋和教育局長秦弼臣,均被他謀害。為掩人耳目,還佯稱被土匪殺死,親自到靈前哭悼。李官橋曹忠等六人因不堪忍受別的殘酷統治,聯名到開封告狀,也為別所謀殺。
別廷芳曾視共產黨為寇仇而欲斬盡殺絕。民國18年(1929年)10月,因發現內鄉師範有共產黨活動,他親帶團丁到校捕殺賈殿一、劉明煊等10名中共地下黨員和進步人士。民國20年1月,殺害內鄉第一任中共縣委書記馬華敏;民國21年和民國23年,又幾次帶兵配合國民黨部隊堵截徐向前、賀龍和程子華、徐海東等率領的過路紅軍部隊,殺害紅軍戰士百餘人;民國23年至民國26年,又將參加宛西暴動的中共地下黨員吳懷三、張國璽、薛天義等多人殺害。
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別任宛屬十三縣聯防司令。當時,別廷芳擁有人槍二十餘萬,其勢力“東達桐泌,西至商洛,南抵均光,北入嵩盧”,成為鄂豫陝邊一支舉足輕重的地方武裝。民國26年10月,中共南陽特支負責人郭以清、袁寶華籌建的“宛屬平津同學會”正式成立時,別廷芳參加大會,發表講話,支持抗日。11月,別又派武裝力量護送同情共產黨的南召自治派首領李益聞,回南召主持地方自治和抗日救亡活動。民國27年夏,蔣介石在武漢親自召見別廷芳,對他備加慰勉。國民黨政府遂委別為河南省第六區國民抗戰自衞軍司令。別回鄉後對其子別瑞玖説:“蔣介石外寬內忌,我們同他終有一戰”。與此同時,別廷芳看到中國共產黨連續發出的抗戰通電和宣言,尤其當他看到八路軍首戰平型關大捷的消息後,對共產黨有了新的認識。當時,中共河南省委也積極對別進行統戰工作。6月,中共河南省委統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貫一,奉彭雪楓指示,到內鄉與別聯繫,受到別的款待。別曾表示:願意和共產黨合作抗日,並派一團武裝駐確山縣竹溝新四軍八團隊留守處附近,聯合防匪。此後,別廷芳曾支持中共地下組織及其他進步組織的一些抗日救亡活動。
民國28年(1939年)夏,日軍由湖北隨、棗二縣分路北犯。同年5月,日軍竄陷新野縣,繼而進犯唐河縣。別廷芳乃調集內鄉、南陽、新野、鄧縣、鎮平、淅川等縣精鋭民團七千餘人,配合國民黨第二集團軍英勇作戰,大破日軍,斃傷敵千餘。因別抗日有功,國民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曾授於他“陸海空軍一等獎章”。
民國29年(1940年)2月初,第一戰區司令長官兼河南省主席衞立煌電令別廷芳到洛陽開會,欲加扣留,因得河南省銀行行長李漢珍等人從中周旋而得救,但卻遭到湯恩伯等人的譏諷和攻擊。別回西峽口後即一病卧牀不起,民國29年3月14日嘔血而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