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初夜權

鎖定
“初夜權”(法語:Droit du seigneur,/ˈdrɑːdə seɪˈnjɜːr/,法語發音:[dʁwa dy sɛɲœʁ])是指新婚之前,新郎以外的某男子與新娘共宿第一夜的特權, 或者新婚夫婦過性生活之前由第三者破壞新娘處女膜的權力 [1] 
中文名
初夜權
外文名
Droit du seigneur
英文發音
ˈdrɑː də seɪˈnjɜːr
釋    義
新婚之前,新郎以外的某男子與新娘共宿第一夜的特權, 或者新婚夫婦過性生活之前由第三者破壞新娘處女膜的權力

初夜權名詞解釋

世界各地的初夜權敍述,絕大多數存在於文學作品或口頭傳説中,缺乏過硬的史料證據,關於初夜權通常有以下解釋:
原始習俗。恩格斯指出:“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親屬或請來參加婚禮的客人,在舉行婚禮時,都可以提出古代遺傳下來的對新娘的權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後的一個。……在另一些民族中,則由一個有公職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頭目、酋長、薩滿、祭司、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麼頭銜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對新娘的初夜權。”拉法格認為:“在父權社會的初期,這種公公與兒媳通姦的事是一種很自然的實踐。……丈夫的兄長也僭妄地對於新媳婦保留初夜權”。持類似看法的還有周作人、二階堂招久,等等。
封建領主特權説。倍倍爾指出:“地主對於他們的家臣和農奴差不多有無限的支配權。……臣下們的主人,自承有使用女農奴和家臣的性的權利——‘初夜權’就是這種權力的表現”。持類似看法的還有蔡和森及Pfannenschmid、Hanauer。
另有男性權力展示説、強姦説等 [2] 

初夜權原始時期

初夜權起源

初夜權的起源,出自於人們以處女為禁忌的原始思維。眾所周知,禁忌是民間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礎上的,對於神聖的、不潔的、危險的事物約定俗成的禁制。受禁忌支配者,只知禁忌的當然,而不知禁忌的所以然,以為犯了禁忌,便會遇災遭禍。原始先民在性的方面,也有種種的禁忌,諸如月經、妊娠、分娩以及處女膜破裂時出的血等。尤其是處女在第一次性交時,處女膜破裂流出的血更令原始先民無限驚愕。古代任何民族對於血,都會極其畏懼。現代醫學調查表明,少女的處女膜被抵破,2/3以上的人會感到疼痛,並且絕大多數人會因此流血,因為其上有豐富的粘膜血管。但這對原始先民來説,簡直是不解之謎。因為不解,便以為危險不吉利,並聯想到惡魔,以為血是惡魔惹起的,包藏着種種的毒害。”而新郎是一個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若有不測,會給整個家庭甚至部族造成災難。 因此要用“人工破瓜”的方法,讓別人與處女(新娘)交合,以除不祥 [3] 

初夜權執行者

初夜權的執行者大致有以下幾種:
(1)僧侶、祭司
原始先民有一種“魔力”觀念,認為人類和動植物中存在着這種“魔力”,它並不固定,常移來移去。人若要成為顯貴者,必須將此魔力吸進自己的體內。原始先民認為酋長、祭司、僧侶等支配者,大多具有這種魔力,而且他們可以任意使用魔力,作種種咒術,除病祛災,呼風喚雨,無所不能。因此,一般人由於畏懼處女,怕處女的血加害自己,就將初夜第一次性交的權力交給酋長等人。起初,酋長等執行者大概也不免提心吊膽,由於仗着魔力觀念的幫助,並積累了許多次經驗,漸知並無困難,便頻繁去執行了。
由僧侶、祭司執行初夜權的事例,世界各地均有發現。古代土耳其瑟瓦斯州,有一種叫覡(xí,即男巫師)的人,定期巡遊全州各地,將已達婚期的處女執行“破瓜”。據説,他所到之處大受歡迎。古柬埔寨有請僧人弄破新娘處女膜的習俗。我國元朝人周達觀在《真臘風土記》一書中記載:“ 聞至期(即僧人)與女俱入房,親手去其童(即處女膜)。”古代東印度國國王,在新婚三日內不能接觸王妃;其間由高級僧侶與王妃共寢。日本古代也有一種叫做“初穗”的風俗,即新娘應先獻身於神佛的代言人神閭僧人。據説,立言派的真言宗僧侶,直到本世紀五十年代還維持着這種風俗。非洲摩洛哥的柏柏族人在結婚時,新郎派使者迎接祭司,請求與新娘共寢同牀;但新娘若是再婚者,就無此必要了。古代美洲古巴的卡立布族,也嚴禁新郎與新娘初夜共寢,而必須由祭司、僧侶享受優先權。
(2)酋長、部族長老
古時,孟加拉國的土著民族,處女須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之後才准予結婚。新西蘭土著直至20世紀初葉還有此類風俗。尼加拉瓜的古印第安人之間,新娘初夜更是非委身於酋長不可。南美巴西和北美的愛斯基摩人,也有酋長執行初夜權的習俗。中世紀時,法國有一種“入股權”,也是初夜權的一種形式,即領主將腳伸入新婚寢牀的中間,這時新郎不許入房,也不準窺視。法國的布列塔尼有規定,新娘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當地領主,第四夜開始才是新郎。
(3)新郎的友人、賓客或父兄
非洲的利比亞人,處女在新婚的第一夜必須先委身於來慶賀的賓客。古時,新西蘭、緬甸、馬達加斯加、阿拉伯地區南部,均有與此相似的習俗。秘魯僻地,新娘須委身於親戚或同村的青年之後,才歸新郎所有,違者處以重刑。古時日本的淡路出島,新娘出嫁前夜,由新郎的好友多名,帶到森林中破壞她的處女膜。馬來半島上的薩凱族,舊時由女兒的父親或兄長扮演破壞處女膜的主角。
(4)僕人、外地人
古巴比倫女子結婚,一定要到維納斯神殿委身於異國男子之後,才許完婚。古印度,有主人卑躬屈膝地請外地人為準備出嫁的女兒“破瓜”。菲律賓僻地的土人,還有設公吏專司此事的規矩。
原始先民視處女為危險和不潔,而僕人和外來人是否受到危害,他們並不怎麼關心。也有專家認為,原始人以為外來人具有特別的魔力,可以防止禍害 [3] 

初夜權歐洲中世紀

關於初夜權真實性的爭辯
與原始社會或近現代僻地殘存的原始部族中初夜權習俗的文化內涵不同,中世紀的初夜權是對女性強制施行的性壓迫和性摧殘,是應該受到譴責的穢褻行徑。在歐洲中世紀晚期的語境中,人們普遍相信莊園領主享有初夜權,即領主可在新婚之夜與他治下的農民的新娘共度一宿。在地位差異縮小的十五世紀,領主們發展了反映這種信念的象徵性姿態,並作為一種對依賴他的農民的羞辱性符號,來顯示他的優越地位。在行使這種所謂的權利的實際交流中,對於這種行為是否曾經真實發生過,還缺乏確鑿的證據。然而這種象徵性的姿態可以被作為一種男性權力展示的最佳詮釋 [4] 
研究蘇格蘭歷史的一些早期著作表明,奧古斯塔的同時代君主埃弗努斯三世國王,曾制定過一項法律,規定他以及他的王位繼承人可以同任何一位貴族出身的新娘先睡覺;在這之後,她的新郎才能接近她。而且,根據這項法律,蘇格蘭的貴族們也對其封臣及僕從的新娘取得同樣的權利。這項法律曾在蘇格蘭全境得到嚴格的貫徹,直至過了整整10多個世紀之後才被中止或廢除。當時,聖瑪格麗特及其丈夫馬爾科姆·坎默不斷要求廢止這一不合理的習俗,並贏得了勝利。從那時起,封臣和僕從只要交出一筆叫做“婚嫁費”的税金,即可贖回新娘的初夜之身。以上這段史話,最初是由波伊提烏追述的,而後又有一些歷史學家也曾講到過。在俄國,據説地主們直至19世紀還在要求行使這一權利 [5] 
19世紀和20世紀的學者們對“初夜權”的歷史基礎給予了極大的關注。隨着時間的推移,《大英百科全書》和《拉魯斯百科全書》戲劇性地改變了他們對這個話題的看法——從接受到拒絕接受其歷史真實性。法國作家路易·維約是天主教的擁護者,他在1854年寫了一本書,質疑天主教的存在 [6]  。18 世紀中葉,格魯彭重新披閲了當時所能得到的材料。他首先探討的是拉克坦提烏斯的一種説法。據拉克坦提烏斯説,馬克西米努斯皇帝曾經做過一個規定:不經他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結婚;這樣,他就可以在人們的婚禮上嚐鮮了。1個世紀以後,維伊奧又力排眾議,對於這個問題上通行觀點所持的論據提出了懷疑。經過詳盡的歷史研究,德國法學家卡爾·施密特也在1881年得出結論,對於“領主權”一説的信從,不過是“學術界的一種迷信” [7]  。那項據信曾流行於歐洲很多國家的法律,並沒有在律書、證書、法令、審訊或辭書中留有任何證據。18世紀後半葉,麥克弗森和黑爾斯勳爵宣稱,關於蘇格蘭國王埃弗努斯三世的那段神話般的傳説是不符合史實的。赫爾岑也談到過這種所謂的“領主權”問題。他寫道,俄國從來也沒有實行過什麼“領主權”假如真有這樣的法律,那麼,強姦女奴也就不會像強姦女自由民那樣受到嚴懲了。不過,赫爾岑也承認,地主還是可以隨意施暴於農奴的妻女而不受任何懲罰。
關於初夜權可能存在的理由
人們之所以對中世紀有過初夜權這一説法予以相信,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家臣(土地租户)每當嫁女時都要向其領主交付所謂的“婚嫁費”,這筆費用被誤解為一種贖金,以換回封建領主過去所擁有的、同家臣之女共度新婚之夜的那種權利。這種捐税在蘇格蘭的古代法律中確實提到過。對此,黑爾斯勳爵做了如下解釋:“住在莊園中的下人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租地種田,一種是從事某種雜役,二者相差不多。這些人必須住在莊園內,為領主從事一定的勞役。由於女人總是跟隨丈夫住在一起,因此,如果這一等級中的某個女子嫁給某個外人為妻,領主就會失去一部分家產。領主是不會甘心接受這樣一種損失的,他會要求賠償。首先,這名年輕女子的父親必須付給領主一筆錢,這筆錢差不多要相等於領主對其損失的估價。而且,佃農在其領主的統治下完全處於無權的地位,領主往往會漫天要價,使人不堪忍受。漸漸地,領主發現、莊園中既有嫁出去的青年女子,也有娶進來的青年女子,因此,總的説來,這種外嫁婚並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這樣一來,領主就將損失索賠轉變成一種數額較小的金錢協議。不過,這種協議仍舊保留了舊時的慣例和領主的權利。隨着貨幣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的不斷降低,上述協議便逐漸地不再收人地籍冊和地租賬中,或僅僅算入租金總額之中。”關於這種“婚嫁費”在英格蘭法律中的情況,梅特蘭也曾做過相似的説明:其本意“與其説是保留初夜權,不如説是保留莊園中的家產。”梅特蘭指出,向莊園外婚者徵收的婚嫁費,通常要比向莊園內婚者所徵收的多。他還指出,把兒子人贅到其他莊園去,也是要交付捐税的。梅特蘭説:“這種捐税的設置,通常都與防止男孩子們接受神職教育有密切的關係。因為男孩子們接受了神職教育,就可以擔任神職,擺脱莊園的束縛。”
還有一個情況也被視為初夜權存在過的證據:新郎要想得到與新娘共度新婚之夜的特許,就必須向其教會中的主教或其他中職人員交付一筆費用。據説在14世紀時,腓力六世和查理六世曾極力勸説亞眠城的主教們放棄此項舊俗,即放棄向該城及該管區的新婚夫婦徵收高額捐税,准予他們在新婚的頭三夜實行天地之合。然而,這種勸説並未奏效。其實,交付這筆錢並不是為了贖回曾經給予教會神職人員的那種權利,而是為了取得一種豁免權。天主教會曾經規定,新婚夫婦在新婚之夜應保持貞潔,甚至應當遵照多比司和撒拉的榜樣,在新婚頭三夜之內都保持貞潔。不過,教士們很快就發現,如果把這項苛刻的教規加以變通,即可從中漁利。於是,他們就準子新郎在新婚第一夜與自己的新娘同牀,但要得到這項特權,就要交付一筆適當的費用。不過,如果把向封建領主或教會神職人員所交的捐税或費用視為贖金,就無法解釋人們是何以產生初夜權這種想法的。普法南施米特博士指出,在歷來為克爾特人以及某些與克爾特人交往甚密的民族所居住的地區,人們對於領主權一説尤為相信,這件事或表明:傳統意義上的初夜權即便在中世紀不曾有過,也可能在古代有過 [5] 

初夜權中國相關記載

初夜權的資料奇缺是世界性問題,儘管日本是初夜權研究成果最豐碩的國家,但日本初夜權事例存在甚少。按道理,此習慣在古代日本曾經廣泛存在,但在實際上,不僅屬此範圍之事例極罕見,而且所存資料也零零星星。中國與日本有着同樣的問題,並且“初夜權”一詞直到1926年才由日本傳入中國。當然,此前史料沒有明確記載,並不説明此事不存在。
有學者經考證認為,在我國近代淮北地區(蘇北徐、淮、海,皖北鳳、穎、泗及其相鄰的魯省各州府),主佃之間的初夜權相當常見。與江南不同,淮北精英擁有巨大財源,實質上是行政權力的變體,到民國年間,更集行政、軍事、經濟等權力於一體。初夜權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某些糟粕有着一定的關係。道家傳統典籍中,認為與處女發生性關係有利於身體健康、甚至能成仙得道。明人王野林在皖北太和縣所作的歌謠稱:“世人不識元中妙,御女房術兀作禪。”這類“道術”反應了對女子初夜的看重。在許多地區,流傳着元代蒙古人對漢人施行初夜權的傳説,儘管是否有其事實,尚存在較大爭議 [8]  。郭沫若認為,《詩經》時代,公子們對平民女子擁有初夜權。有些學者則認為,周代、乃至中國傳統社會不可能存在初夜權 [2] 
華夏(漢)民族地區,初夜權多為民間傳説,並且存在較大爭議。一些相關記載如下:
壽山寺,田良五百石,分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錦衣肉食,飲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歸俗者,輒擇村中愚善佃客,有無妻者,出銀與代娶。僧先宿一個月,後付與佃客共,不時往宿。(林鯉主編:《中國曆代珍稀小説》)
甲者,……棲身廟中,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財產既竭,貧不能娶。僧故饒於資,性尤險僻,嘗奢甲值而輕其事,甲頗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飲。半酣,謂甲曰:“聞子已論婚,胡久不娶?”甲以貧對。……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從否?若能與共之,當先為子謀百金,入門後衣食悉取給於我,並當增子值。”甲本非人類,欣然從之。合巹之夕,賓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聽其所為。(《申報》第649號:《沭陽奇案》)
禾麥初熟,則田主向農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李妙根編:《國粹與西化——劉師培文選》)
曹縣朱莊大地主朱凱臣擁有土地數千畝,任五方局團總,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為其所姦淫。(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
參考資料
  • 1.    田清旺.“初夜權”:一項污名化的所謂土家族土司特權[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42(04): 124-130
  • 2.    馬俊亞.近代蘇魯地區的初夜權:社會分層與人格異變[J].文史哲,2013(01): 89-100
  • 3.    王心喜.“初夜權”的俗源及其演變[J].世界文化,1998(01): 9-11
  • 4.    WETTLAUFER J. The jus primae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 : 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interpretation[J]. Ethology and Sociobiology, 2000,21(2): 111-123
  • 5.    韋斯特馬克E. A. 人類婚姻史第1卷[M].李彬,李毅夫,歐陽覺亞,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486
  • 6.    HOWARTH W D. 'Droit duSeigneur': Fact or Fantasy[J]. Journal of European Studies, 1971,1(1)
  • 7.    BULLOUGH V L A. Philosophos:Jus Primae Noctis or Droit Du Seigneur[J].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1991,1(28): 163-166
  • 8.    馬俊亞.地區性社會差異與淮北的初夜權[J].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4): 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