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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觀主義

鎖定
刑法客觀主義是“刑法主觀主義”的對稱。又稱“行為主義”。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危害行為所造成的事實,即應以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對實害大的處以重刑,對於實害小的處以輕刑,而不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1] 
中文名
刑法客觀主義
定    義
“刑法主觀主義”的對稱,又稱“行為主義”,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危害行為所造成的事實,即應以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對實害大的處以重刑,對於實害小的處以輕刑,而不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例如,慣犯犯輕罪仍從輕處罰,偶犯犯重罪也從重處罰。刑法學舊派學者多采取客觀主義。在刑法的許多具體問題上,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間有着顯著區別。參見“刑法主觀主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