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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與制衡
鎖定
(一)分權。即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由三個相互獨立、互不隸屬的機關分別掌握和行使這三種權力。孟德斯鳩論證説:權力完全集於一人或一個機關手中時,將沒有自由可言,一切掌權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將權力分成互不隸屬,互相獨立的部分,由不同機關掌握和行使。(二)制衡。分權並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制和濫用權力。因為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化,導致濫用權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不僅要分開,而且必須互相牽制以達到三權均衡。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個權力膨脹到超乎其他權力之上,否則就會發展成專制,危及政治自由與民主政治的存在。歷史表明,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對於反對封建專制起了積極的作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把這一原則作為一條重要的立法原則確定在憲法之中。一般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內閣或總統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但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三權實質上都掌握在資產階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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