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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

鎖定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户口裏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户。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户,另立户籍檔案。
中文名
分户
屬    性
户籍管理
依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英    譯
Household
釋    義
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户口裏面獨立,自立一户
分户標準
因房屋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

分户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 
分户 分户

分户分户條件

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分户分户程序

户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2] 

分户其他信息

八旗户政用語。即分立户頭。清制,凡八旗正身旗人子侄,年滿十八,經登記户部檔後可以別立户口,稱為另户。官員子弟有官職者不受此限。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