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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法
鎖定
- 中文名
- 函證法
- 定 義
- 審計人員發函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以證實與對方往來的賬項和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取得對方證明材料的一種調查方法
在審計實踐中,函證應收應付往來賬款有積極函證和消極函證兩種方式。積極函證要求收函人對認證的債項金額,無論正確與否,均須覆函審計人員,如無答覆,可再次發函催詢,對於重點客户,有疑問和金額較大的往來賬項一般採用積極函證,以增加證實其實在性的可靠程度。消極函證則僅要求收信人對債項金額有異議時,才向審計人員覆函提出異議。對一般客户中金額較少、情況正常的往來款項,可採用消積函證,以簡化手續。在採用函證法取得證據時,函證工作應由審計人員直接辦理,函件由審計人員直接寄發,不得委託被審單位代辦;發出時應附寄被審期間的對賬單; 函調內容要簡明扼要,不易誤解,其中包括往來賬款的日期、憑證號碼、經濟業務、內容、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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