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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經營權

鎖定
出租車經營權是指經政府特許,經營者取得有期限從事出租車行業經營活動的權利。行使該權利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相應的資金、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經營管理制度;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為方便計算和統計,在此將一輛出租車一年的經營權稱為一個單位經營權或一個經營權。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車經營權首先是經政府特許的;其次出租車經營權是有期限規定的,有期限規定(含長期)主要是便於政府進行資源的重新調配和控制,實現優勝劣汰,從而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不斷提升;最後經營權取得的主體是經營者,在我國出租車經營者主要是企業及個人。
中文名
出租車經營權
用    途
從事出租車行業經營活動
相關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對    象
出租車

目錄

出租車經營權主體

建設部和公安部聯合頒佈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將經營者分為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户,這説明經營權主體既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實際營運人即駕駛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由於出租車行業既不需要高新技術的投入,也不需要鉅額資金的運作,實際上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因此個體經營應該是一種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國外,出租車行業也確實基本上是個體經營。這種直接讓個體經營的方式,因為沒有公司的介入,也就不用交“車份錢”,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對司機的盤剝,進而還能夠降低出租車的價格,使廣大市民能夠直接享受到實惠。但事實上,現在北京、深圳、廣州、武漢、合肥、青島、成都、西安、蘭州等全國85%以上的城市,都將出租車經營權出讓給了出租車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讓給司機。儘管有些城市名義上並未拒絕個體司機,但實際上卻通過設置個人難以企及的高門檻,從而將個體司機擋在門外。那些給公司開車的司機儘管與個體司機乾的是一樣的活,並且向公司交了遠高於車輛價值的“融資款”,但其所能得到的卻只有可憐的一點勞務性收入,而出資部分的經營性收益則全部被公司所無償佔有。經出租車司機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呼籲,有些政府部門也認識到了這種狀況的危害,並且採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這是政府給予經營者的優惠,條件是要求經營者把這些政策的優惠體現在出租汽車駕駛員身上:經營者必須按用工方式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還必須為建立了勞動用工關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繳納國家和市規定的社會保險,並不得將應由經營者承擔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轉嫁給駕駛員。但這項政策究竟能否取得政府部門所期待的效果,還不得而知。

出租車經營權轉讓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是指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經營權再轉移的行為,其方式主要是讓與和租賃兩種。凡實行出租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城市,大多對轉讓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温州市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規定:“通過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長期有效,屬個人的,可以繼承、轉讓;屬法人的,可以轉讓。”由於經營權取得的有償性,因此其轉讓同樣可以實行有償原則,並且應當適應市場規律,使其價格由市場確定,政府對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規定納税,否則對增值部分不應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規費。目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若干規定》所確定的“經營權轉讓獲得的經營權轉讓費的增值部分,上繳城市建設(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比例不得少於40%”的規定,從名義上看是為了限制經營權的轉手倒賣,但其實更主要的還是利益的產物。這一規定直接或間接帶來的惡果是,執照非法轉讓、企業不規範併購、承包合同混亂,由此所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更是“剪不斷理還亂”在整個出租車市場為經營權有償出讓自由進入的機制下,這種放松管制的自由轉讓方式可以減少出租車行業的從業風險,但是卻不會產生目前相當普遍的炒賣營運證等不良現象,因為任何人任何時候想進入出租車市場都可以通過政府的有償出讓進行,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大多數時間只有依靠轉讓這種方式。當然,為了加強管理,可以規定經營權的轉讓必須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但其所實行的應該是自由式的備案制,而不是嚴格管制之下的審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