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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場

鎖定
出版物市場,出版物交易場所及其需求的總和。 [1] 
2016年5月31日,《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經商務部同意,現予公佈,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中規定(第四十五條):原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2011年3月25日發佈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 
中文名
出版物市場
文    件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10號
文件日期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場概述

交易場所是個地理概念,出版發行部門必須考慮自己的出版物發往哪些地區、在何種場所(如發行所、書店、書報亭、郵局等)出售。出版物的需求總和是通過購買者體現出來的。研究出版物市場,主要研究某種或某幾類出版物的所有現實買者和潛在買者所形成的羣體。這種羣體需求是同出版發行企業的供給連在一起的。市場的基本關係是商品供求關係,市場的基本活動是商品買賣活動。如果出版物的供給量大於需求量,需求力量佔據有利地位,出版物商品呈現買方市場;如果出版物需求量大於供給量,供給力量處於主導地位,出版物商品呈現賣方市場。從商品供求的角度看,出版物市場是供求雙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總和。

出版物市場形成條件

形成出版物市場的基本條件 
①同時存在出版物的買方和賣方。買賣雙方是交易者,稱市場主體。在當代,出版物的賣方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條件,取得出版行政機關的市場準入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營業執照。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銷售活動。
②有適合需求的出版物商品。它是買賣雙方的交易對象,稱市場客體。出版物不適合需求,無人問津,也形不成市場。
③具備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交易條件。其中的關鍵是出版物的價格與服務。對於最終消費者——讀者來説,價格的高低和提供服務的好壞,直接影響出版物的銷量。對於出版發行行業來説,總髮行、批發、零售企業之間能否達成出版物交易,還涉及購銷形式、發行折扣、結算方式、到貨日期、誠信表現等交易條件。
④政府的宏觀調控。出版物市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後性,需要政府綜合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法規的手段加以疏導、規範、監督和管理,以杜絕包括盜版在內的各種非法出版活動和有害出版物的泛濫,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出版物市場功能 
隨着出版事業的發展,出版物流通範圍擴大,市場功能日益顯著。表現在:
①實現圖書的價值。市場作為出版物交易的場所,把出版者、發行者和購買者聯結起來,通過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使賣方得以實現出版物的商品價值,買方得以擁有出版物的使用價值,從而有利於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
②促進出版物再生產。市場是社會再生產的橋樑和紐帶。出版物的編、印、發和產、供、銷都離不開市場。出版發行部門通過市場售出出版物,收回成本並獲得一定利潤,使出版物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出版發行事業得以持續發展。讀者也要通過市場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出版物,積累和豐富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激發對其他出版物的需求,從而帶動出版物市場的繁榮。
③調節出版物的供需關係。供求矛盾是出版物發行的主要矛盾。這個矛盾只有通過市場才能反映出來,也只有藉助市場調節才能得以解決。市場需求信息,調節着出版物的供給結構。供不應求,急需重印發行;供過於求,則受到市場懲罰——積壓或報廢,這也是一種調節。
④推動優勝劣汰。有市場就有競爭。一切出版物是否符合市場需求,其內容質量、成本均須經過市場檢驗,優勝劣汰。市場競爭機制迫使出版發行企業必須按照市場需求組織好市場營銷體系,提高出版物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力求在市場競爭中取勝。認識市場功能,有利於出版發行企業駕馭市場,開拓市場,做好出版發行工作。 [1] 

出版物市場相關規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條 為規範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羣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出版物。
展銷是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出版物市場專項檢查行動
出版物市場專項檢查行動(2張)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障、促進發行業的發展與轉型升級,扶持實體書店、農村發行網點、發行物流體系、發行業信息化建設等,推動網絡發行等新興業態發展,推動發行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對為發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發行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