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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證明

鎖定
報關員向海關申請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
對需要在國家税務機構辦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貨物,報關員向海關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海關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並在證明聯上簽名、加蓋海關驗訖章,交給報關員。同時,通過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向國家税務機構發送證明聯電子數據。
中文名
出口退税證明
釋    義
報關員向海關申請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

出口退税證明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已報關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關退運並已補税需要轉內銷的,同一份增值税專用發票中的購進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內銷的,審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補税且原對應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超過期限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可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税務機關退税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根據出口退税管理系統生成),主管税務機關征税部門憑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予以辦理進項税額抵扣,衝減當期應納税額。

出口退税證明法律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5〕51號)

出口退税證明納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1份

出口退税證明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證明
2.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或複印件和分批單
3. 載有《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出口退税證明時限要求

出口退税證明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出口退税證明工作標準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3)審核《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增值税專用發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證明等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增值税發票上有多行購進貨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可抵扣税額計算是否準確;
(5)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6)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税審核系統審核。
2.核准
審核通過的,打印《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