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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鎖定
出口波動補償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63年2月創立,旨在幫助初級產品出口國因出口收入下降而發生的國際收支困難的貸款。基金組織規定,申請使用這筆貸款的條件是:出口收入的下降是由短期的,並且為會員國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國必須與基金組織合作,並採取適當措施來解決國際收支困難。這部分貸款的最高額度為份額的25%,1966年又提高到份額的50%,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可達到份額的100%,貸款期限為3—5年。 [1] 
中文名
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外文名
Export fluctuation compensation loans
目    的
幫助初級產品出口國
條    件
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須是短期性的

出口波動補償貸款貸款內容

初級產品出口國家如果由於出口收入下降而發生國際收支困難時,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外,另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專項的出口波動補償貸款。貸款額度最初規定為相當於會員國份額的25%,1966年9月將貸款額度提高到份額的50%,經基金組織同意可達到份額的100%。

出口波動補償貸款貸款條件

(1)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須是短期性的。
(2)出口收入的下降是會員國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3)借款國有義務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採取適當措施解決其國際收支困難。貸款期限為3一5年,並且要求借款國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復時,要儘早歸還貸款。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