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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核銷
鎖定
出口核銷是指外匯監管當局對出口單位的出口貨物實施跟蹤監管直到貨款收回進行核銷的一種事後監督制度。
- 中文名
- 出口核銷
- 制 度
- 加強出口收匯管理
- 確 保
- 國家外匯收入
- 防 止
- 外匯流失
- 程 序
- 網上向外匯管理局申領“
- 報 關
- 加蓋出口單位公章
出口核銷制度
出口核銷程序
出口收匯核銷程序主要包括:網上向外匯管理局申領“出口外匯核銷單”;實際領取;網上向海關進行備案;報關時使用核銷單;報關後拿回已蓋章的核銷單;貨款收妥、貨物出口後向外匯管理局遞交核銷單;審核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等。
出口核銷開户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出口核銷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户單位印鑑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 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出口核銷報關
出口核銷送交存根
出口核銷核銷
出口核銷核銷單遺失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説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出口核銷報關單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出口核銷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衝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