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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價格
鎖定
- 中文名
- 出口商品價格
- 定 義
- 本國產品運銷國外的價格
出口商品在進口國交貨,雖然裝船後的風險和其愆費用,包括保險費均由買方承擔,但外匯收入較多。故有遠洋輪船的國家,一般都願在出口合同中規定到岸交貨的條出口國裝貨港交貨價亦稱“離岸價格”,即售予國外的出門商品離開本國國境時的價格。在對外貿易統計中,通常是用離岸價格計算實際出口總值和編制出口商品價格指數。離岸價格不包括離開本國國境後的運輸費、保險費、以及付給國外的佣金、折扣、廣告費等費用。空運、郎運出口商品,以及貨物運離起運地前的各種費用為離岸價格。出口商品由於對方延期付款麗另付的利息,如同貨價一起結匯時,應包括在離岸價格之內。對港澳出口的商品,如以到達港澳價成交時,只扣除以外匯支付的運雜費和保險費。用我國輪船裝運去港澳的貨物,如果只付人民而不付外匯,其運費包折在離岸價格之內,不必再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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