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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ke.baidu.hk/item/典當税/13827375
典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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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課名。即當鋪營業税。清制, 各省民間開設典當業,應呈明地方官轉詳布政使司請領照帖,領帖開業後,按年納税。各省於奏銷時匯冊報於户部。若業主無力經營時,可報停業,繳帖免税。典當業税則,直隸、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等省,每年每座當鋪税銀五兩;雲南省每年每座税銀四兩;貴州省每年每座税銀三兩;奉天省每年每座税銀二兩五錢
[1]
。
中文名
典當税
釋 義
當鋪營業税。清制, 各省民間開設典當業,應呈明地方官轉詳布政使司請領照帖,領帖開業後,按年納税
參考資料
1.
典當税
.中華文史網
.2013-11-05
[引用日期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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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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