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典當税

鎖定
税課名。即當鋪營業税。清制, 各省民間開設典當業,應呈明地方官轉詳布政使司請領照帖,領帖開業後,按年納税。各省於奏銷時匯冊報於户部。若業主無力經營時,可報停業,繳帖免税。典當業税則,直隸、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等省,每年每座當鋪税銀五兩;雲南省每年每座税銀四兩;貴州省每年每座税銀三兩;奉天省每年每座税銀二兩五錢 [1] 
中文名
典當税
釋    義
當鋪營業税。清制, 各省民間開設典當業,應呈明地方官轉詳布政使司請領照帖,領帖開業後,按年納税
參考資料
  • 1.    典當税  .中華文史網.2013-11-05[引用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