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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

鎖定
典物,是指出典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但其效力涉及到典物的從物和從權利。在出典的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為典權人,提供典物的一方當事人為出典人。典物的從物所有權屬於出典人。典物的從物無論在設定典權前或後產生,一般都屬典的標的物。典物上的從權利在出典人無相反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讓與典權人使用典物的範圍,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所限制。中國在土地改革後,土地不得成為出典的標的物,實際上使典權制度已不復存在。典權人對典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典權人既可以直接佔有典物,也可以間接佔有典物。還可以通過再典或轉讓的形式,將自己對典物的權利讓與他人。出典人對典物在絕賣前享有所有權。 [1] 
中文名
典物
拼    音
diǎn wù
出    處
後漢書·宦者傳論》
注    音
ㄉㄧㄢˇ ㄨˋ

目錄

典物出處

後漢書·宦者傳論》:“刑餘之醜……加漸染朝事,頗識典物,故少主憑謹舊之庸,女君資出內之命。” 唐 王勃續書序》:“擇其典物,宜於教者,續《書》為百二十篇。”

典物示例

新唐書·李適之傳》:“ 適之 以祖被廢,而父 象 見逐 武后 時,葬有闕,至是丐陪瘞 昭陵 闕中,詔可。褒冊典物,焜照都邑,行道為諮嘆。”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