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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主義者和卡爾·海因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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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主義者和卡爾·海因岑》恩格斯寫於1847年9月26日和10月3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中文名
共產主義者和卡爾·海因岑
創作時間
1847年9月
作    者
恩格斯
在同德國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者海因岑的論戰中,恩格斯揭露其理論的狹隘性和不徹底性。在法律思想方面,海因岑脱離實際情況,忽而認為必須進行合法的鬥爭,反對舉行革命;忽而又聲稱在法律基礎上進行鬥爭是根本不可能的。恩格斯指出:必須研究實際情況,從而打出必要而又切實可行的正確措施和具體辦法,使自己的策略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其次,海因岑認為財產關係、繼承權等可以任意改變。針對這種錯誤觀點,恩格斯指出,每個時代的財產關係是該時代的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必然結果。另外,恩格斯還批評了海因岑不是力求表述確定不移的生產規律,而是妄想用法令來消除這些規律的錯誤思想和作法。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