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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明人
鎖定
共同發明人是指共同完成發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確定共同發明人的標準是兩個以上的人在完成同一項發明創造中都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如對發明創造具有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共同構思、共同工作、共同完成,或對發明創造具有實質性特點的內容予以分解、分工進行、分別突破、最後加以綜合形成一項完整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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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明創造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或從事各種輔助工作的人、或提出一般性建議的人等,不屬於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共同發明人。對於共同發明,申請並且取得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若共同發明為非職務發明,上述權利歸共同發明人個人共同所有。原則上共同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必須由共同發明人共同提出,其中任何人都無權單獨提出專利申請,否則即使獲得專利權,也是無效的。如果共同發明人之間訂有明確的協議,允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申請專利,則可單獨申請專利。若共同發明為職務發明,且共同發明人屬於同一單位的,上述權利歸該單位所有。當共同發明人分別屬於兩個以上單位時,申請和獲得專利的權利原則上屬於發明人所在單位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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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共同發明人
- 外文名
- co-inventors
- 概 念
- 共同完成發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 標 準
- 兩個以上的人在完成同一項發明創造中都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共同發明人確定要求
共同發明人注意事項
(1)共同發明創造的任何人都無權單獨提出專利申請,應當由共同發明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
(2)共同發明人如果有協議明確規定其中一人或者數人可以單獨申請專利的,則可以單獨申請專利。
(3)當共同發明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不同意專利申請或者有客觀情況不能參與專利申請時,餘下的共同發明人不能提出專利申請。
(4)當某一共同發明人聲明其放棄專利申請權時,其他共同發明人可以提出專利申請。但放棄專利申請的人可以依法免費或者減費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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