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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治理

(公司治理結構)

鎖定
共同治理是一種公司治理理論。
中文名
共同治理
類    型
公司治理理論

共同治理簡介

始於20世紀初美國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同公司治理結構,成為近幾十年來國內外理論界、實業界探討的熱點,是跨越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綜合性研究課題。從傳統公司法的角度來説,股東是公司理所當然的所有者,股東的所有者地位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由此,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然而傳統的公司法是建立在市場沒有缺陷,具有完全競爭性,市場可以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假定前提下。
共同治理,公司應是一個承擔社會責任的組織,公司不應僅僅作為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應被視為最大限度地顧及和實現包括股東在內的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組織體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權利來源於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委託,而非只是根植於股東的授予。公司應對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而不應僅限於對股東負責。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了各式各樣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學説。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公司的經營目標。期間,學者之間對是否承認公司的社會責任展開了激烈的論戰。但爭論的走向是,公司社會責任觀點逐漸居於主導地位。
到了20世紀90年代末,主流觀點認為公司不再僅僅是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信託關係,而是利益相關方面的利益共同體。與之相適應的公司治理機制也不僅侷限於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證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與此同時,作為落實公司社會責任重要一環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就面臨者增添新內容的任務。公司治理改革的要點在於:不應把更多的權利和控制權交給股東,從以股東為中心的治理結構轉向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共同治理模式。

共同治理理論簡介

共同治理作為一種不同於單邊治理的模式,得到了理論界的共同認同與重視,並對它們之間的關係有了清晰的認識。但網絡治理與共同治理的關係卻有待進一步研究。網絡治理與共同治理並不是兩種不同的治理形式,二者在理論基礎、治理目標、治理機制等方面具有趨同性。

共同治理理論基礎

共同治理的理論基礎是利益相關者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司擁有包括股東、顧客、員工、供應商、合作伙伴、社區、輿論影響者和其他人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羣體。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不是企業的惟一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種合約,是治理和管理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應當平衡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各利益相關者應廣泛參與公司的治理。這裏的利益相關者是任何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或被實現公司目標所影響的集團或個人。利益相關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顯性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間是一種影響互動的關係。一方面,企業的行動、決策、政策會影響利益相關者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相關者也會影響企業的行動、決策和政策。
根據這種影響互動,可以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四類:
1、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合作性強,威脅性低,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員工與顧客等。
2、邊緣性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威脅和與企業合作的可能性較低。包括僱員的職業聯合會、消費者利益保護組織以及未經組織起來的股東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較高,而合作的可能性較氏,如存在競爭關係的相關企業、工會及新聞媒體等。
4、混合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和潛在性合作的可能性都較高。包括緊缺的僱員、顧客。
網絡治理的理論基礎是企業網絡理論。1934年美國社會心理學家莫雷諾運用社會計量學的方法對小羣體進行實證研究奠定了網絡研究的基礎。經濟學主要從以下兩個視角來研究網絡的存在性以及網絡的功能:一是把網絡作為一種分析工具。“網絡”概念最初被描繪成組織內部的非正式關係紐帶,然後發展為一個表達組織環境是如何被構建起來的術語,最後又成為分析權力與治理關係的研究工具;二是把網絡作為一種治理形式。把網絡視為一種治理形式,實質是把它當作使單個主體整合為一個連貫體系的社會粘合劑,把網絡與市場、科層等並列,視為一種獨立的交易活動協調方式。把網絡視為治理機制或合作機制離不開網絡分析工具,而網絡分析的最經典對象就是網絡。在企業的網絡分析中,不論是社會關係網絡結構觀、弱關係力量假設與社會資源理論,還是嵌入理論、社會資本理論,研究的都是人與人、組織與組織以及人與組織之間形成的關係網絡。企業不是孤立的,會與許多關係主體發生各種交易行為,由此形成的網絡中如何協調各網絡主體的利益,如何對企業內部資源與外部網絡資源進行有效的組合,成為網絡治理的主要內容。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網絡理論雖然是兩種不同的理論,但二者具有趨同性。在企業網絡體系中,與企業相關的網絡主體與企業及網絡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係。從企業間網絡看,企業間基於信任與合作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通過合作、競爭、控股、集團等形式,藉助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約,獲取各自的利益,他們是利益相關者。從企業內部網絡看,經營者、內部員工、股東等網絡主體與企業之間也是一種利益關係,通過建立內部科層組織結構,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網絡理論研究的都是同樣的對象,即企業的利益相關者。

共同治理治理目標

共同治理的目標是合理平衡各利益相關者間的利益,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並以此來安排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力。按照權利制衡權力的邏輯,利益相關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利益),必然要藉助一定的權力,通過行使相應的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要求在公司治理中根據自己權利的大小分配適應的權力,當公司行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侵害自己的權利時可以通過行使權力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以此參與公司治理。不僅於此,利益相關者對公司資本的投入要追求最大的回報,即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要求各利益相關者作為整體聯盟,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進行有效的整合,通過資本經營方式,實現資本運營的最佳效率與效果。這裏的資本不但包括現有的利益相關者投入公司的現實資本,還包括潛在的利益相關者的潛在資本。
而網絡治理的目標一方面是各網絡主體利益的協調,另一方面是作為網絡組織的企業內部資源與外部網絡資源的整合。各網絡主體利益的協調實質上就是公司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合理平衡,同樣需要按利制衡權力來分配各網絡主體之間的權力。按照企業資源基礎理論,企業的資源包括有形的資源和無形的資源,資源在企業之間是不可流動的且難以複製,這些獨特的資源是企業持久競爭優勢的價值。可以認為,所有對能促進企業發展的都可以是企業的資源。雖然企業不能通過流動或複製來獲取其他企業的內部資源,但可以藉助企業間網絡來利用網絡中其他主體的內部資源。網絡治理就是要通過參與企業間網絡獲取其他網絡主體的資源,並將其與企業內部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提高經營效率與效果。現代企業的資本經營,就是通過資本的交易或使用追求資本增值的行為,是生產要素綜合動力的總概括。企業所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各種生產要素都以資本的身份加入到經濟活動中,通過流通、收購、兼併、重組、參股、控股、交易、轉讓、租賃等各種途徑優化配置,進行有效經營,以最大限度實現增值目標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這裏的社會資源,即有企業內部資源,也有企業外部資源。
可見,共同治理與網絡治理目標具有趨同性,一是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二是各利益主體利益的最大化。即將各利益主體提供的資本要素綜合利用,實現各利益主體綜合利益最大化,再按照一定的利益分配機制權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個體利益。

共同治理治理機制

共同治理的機制主要是科層機制與協調合作機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關於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控制權配置上分權制衡,在公司經營上監督制約的問題。企業科層是指一組規範與法人財產相關各方的責、權、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東、董事會、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説,它是企業內部不同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在科層中,生產和交易活動是在僱傭的背景下進行的,企業家居於核心地位,他與其有要素提供者簽訂要素契約,契約中所未規定的剩餘則由企業家利用自己的權威相機處理。由於難以區分不同成員的貢獻,因此它是通過命令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來解決企業內部成員的矛盾並做出必要的行動。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簽訂詳盡的契約,通過正式契約界定自己的權力,通過行使權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業內部通過正式組織制度,以行政命令進行生產和交易活動。同時,由於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有大小之分,以權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權力也有強弱之分。弱利益相關者在運用弱勢權力維護自己權利時一方面要依賴法律的保護與支持,用法律規範保證權力的正常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還需要藉助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聯盟。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聯盟權力高於單個利益相關者,如小股東聯盟、債權人聯盟、顧客聯盟,更能有影響力地行使權力,與大股東、經營者的權力進行抗衡,以達到權力的牽制和制約。利益相關者聯盟的形成是基於聯盟內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合作與協調機制,否則難以形成利益相關者聯盟。同時,各聯盟之間也需要信任合作與協調,才能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否則將陷入爭權奪利之勢。
網絡治理的機制同樣也是科層機制與信任合作機制。在企業內部網絡治理中,各成員之間如員工、部門等,組織網絡的信息交流和創新活動往往由個體完成的,在團隊管理和合作開發過程中,很多創新知識的來源依賴於成員的隱性知識和來自個人社會關係網絡的信息,以及這些信息和知識與組織網絡資源的整合,而這更多的依靠科層治理機制,通過激勵與約束實現整合。信任機制和市場機制的結合常常體現在企業間網絡的制度安排,例如與供應商長期性的關係契約和關係融資等。關係契約很大部分是依賴於對合作夥伴的聲譽、競爭力、雙方在價值和文化上的某種程度一致性,以及組織和個人的社會關係。因此,關係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變性,可以依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減少談判和執行的成本。
由於不同的治理機制各有利弊,科層機制可以實行統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風險,但是正式科層權威系統的信息傳遞慢、損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勵手段;以信任為基礎的機制可以促進知識的交流和創新活動,以及參與者對資產的專用性投資,但是由於缺少嚴格的契約約束和權力保證,存在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風險。不同的治理機制之間存在互補性,可以採用不同治理機制的組合來有效減少治理成本。因此,不管是共同治理還是網絡治理,都不可能是單一的某一種治理機制,任何一種機制都不能解決治理的問題,而應是多種治理機制的有機組合和有效的運用以達到治理目標,只是在具體運用時的範圍與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共同治理與網絡治理在治理機制上有趨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