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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條款
鎖定
共保條款是財產保險合同特約條款的一種。規定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損失的條款。目的在於使被保險人認真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避免危險事故發生。在合同中訂有此條款時,被保險人不得將未保險的部分,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1]
在美國和加拿大火災及財產保險合同中,通常在附屬保單內列有該條款,大意為:被保險人無論何時必須就每項財產的保險金額,至少達到損失時實際現金價值的特定百分比,否則,被保險人應依其短少部分所佔比例自行承擔損失的一部分。保險人的責任如下:賠償金額=[保險金額/(共保百分比×損失時財產價值)]×損失。在建工險合同中,對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作為被保險人。[2]
- 中文名
- 共保條款
- 規 定
- 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
- 後 果
- 共保比例一般為75%
- 公 司
- 保險公司
共保條款條例介紹
共保條款具體條例
1.保險合同中一經訂有共保條款,對未參加保險的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險公司投保。採用共保條款後,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比較低,所以只有作如此規定,才能避免被保險人可能利用這一點來取利。
2.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開始共同分擔標的任何保險危險損失。
3.共保比例一般為75%或80%。
共保條款通常列明於火災保險單中,根據上述規定,保險人的補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保險人補償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75%或80%的財產實際價值
上式表明,當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保險人按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按上式比例賠償。例如,某企業火災損失是4000元,保額是10000元,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2000元,如訂的是80%共保條款,則保額至少應為96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4000元獲全部補償。如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5000元,則保額至少應為120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只能獲得比例補償,補償額為4000×10000÷12000=3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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