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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
(中國古代中央行政機構)
鎖定
六部歷史沿革
六部明朝以前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枱);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
漢光武帝劉秀在尚書枱設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書,為六部前身。西晉時,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屬尚書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稱因王朝而異。隋初六部名為吏部、禮部、兵部、度支、都官及工部。
宋代因之。元代改統於中書省。
六部明朝時期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
- 吏部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 年)改總部為選部。
- 户部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阯司,定為十三司。
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任户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户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 禮部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儀部。
- 兵部
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
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
- 刑部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 工部
洪武十三年,以屯田部為屯部。
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
六部清朝時期
雍正元年(1723)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各部,尚書以下各官時有增減。據光緒朝《大清會典》及《歷代職官表》記載,清代各部職官設有﹕尚書(從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務、筆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職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轄諸司及官屬,則有出入。
六部各部職責
六部吏部
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吏部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廕、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敍,辦理京察、大計。類似現在的組織部、紀委等部門。吏部尚書還被稱為天官。
六部户部
户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户籍、賦税、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明十三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雲南、貴州。清增江南司,為十四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亦兼管其它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除以上各司外,清還設有掌管八旗事務的八旗俸餉處及現審處。隸於户部的機構有:掌鑄錢的錢法堂及寶泉局;掌庫藏的户部三庫;掌倉儲及漕務的倉場衙門。類似現在的民政部、財政部、國土局等部門。
六部禮部
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考吉、嘉、軍、賓、兇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類似現在的教育部、文化部、外交部等部門。
六部兵部
明職掌全國軍衞、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清職掌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兵部下設四司﹕武選清吏司,考核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諸事,並管理土司;車駕清吏司,掌全國馬政及驛傳等事;職方清吏司,掌武職官員的敍功、核過、撫卹、軍旅之簡閲、考察、巡防等事,並管理關禁與海禁;武庫清吏司,掌全國之兵籍、軍器並武科考試之事。此外,清設稽俸廳,掌稽察武職官俸;會同館,管理京師驛傳事務;捷報處,掌遞送文書。類似今天的國防部,中央軍委及其各軍事機關。
六部刑部
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明為十三司,名稱與户部諸司同。清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司,為十七司。
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對象,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類似現在的司法部和公檢法部門。
六部工部
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
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制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設有製造庫,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類似現在的工信部、水利部、城鄉建設部。
光緒三十二年,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户部改稱度支部,兵部改稱陸軍部,工部與新設之商部合併為農工商部,原來的理藩院改稱理藩部,刑部改稱法部,另增設民政部、郵傳部。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併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
至宣統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責任內閣頒佈官制,設立制誥、銓敍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將禮部改為典禮院,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六部之制,遂告變革。
六部奇特現象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為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閒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迭為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為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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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明會典》卷二 官制一 國朝建官。初置中書省、設左右丞相等官。其屬有四部、分治錢穀、禮儀、刑名、營造之務。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禮兵刑工六部、秩正三品、設尚書侍郎等官、仍屬中書省。十三年、革中書省、罷丞相。戒後世
- 2. 《大明會典》卷十 勳級 資格 正二品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六部尚書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襲封衍聖公 真人
- 3. 《大明會典》卷十 勳級 資格 正三品 太子賓客 六部左右侍郎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 通政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 順天應天二府府尹 按察司按察使
- 4. 《大明會典》卷二 吏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