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

[liù bù]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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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中国封建王朝中央政府中所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合称。 [8]它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官制的组成部分。 [5] [10]
六部渊源于汉代的六曹隋朝正式形成,确定为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隶属于尚书省 [8] [12]隋朝确立了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制,使六部与九卿的部门职责彻底分离,六部负责国家政务,九卿负责皇帝事务,成为国家政务与皇帝事务分开的两个独立系统。 [5]唐代避太宗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此后历代相沿。 [12]五代时,尚书六部已渐为闲部,所属二十四司职掌多为他司侵夺。宋代初叶,尚书六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设置和名称,仍然保留,但其实际权力却受到削弱和种种限制。 [11]元代废除尚书省,六部移入中书省。 [9]明代继承了唐宋以来的传统,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为基本的政务机关。 [7]明太祖罢免丞相,废除中书省,于是六部开始各为分署。 [9]明清不设宰相,六部地位提高,直接向皇帝负责。 [8]“六部”直到清朝灭亡才算完全取消。 [5]
吏部居六部之首,执掌用人权,负责内外官吏考选、授职、稽核。户部掌国家财务行政。礼部掌礼仪、祭祀,兼及学校、考试、宗教及外事。兵部是全国军事行政机关。刑部主管司法。工部掌工程水利、屯田营造等。 [8]六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分权,削弱了相权,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治权的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相应加强了皇权和中央的统治力量。 [6]
中文名
六部
外文名
Six departments
本    质
中央行政机构
包    括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地    位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
下    设
每部各辖四司
长    官
尚书

历史沿革

播报
编辑

明朝以前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祝朽兵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称因王朝而异。隋初六部名为吏部礼部兵部、度支、都官工部
至唐朝改度支为户部,改都官为刑部,遂成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统于尚书省
宋代因之。元代改统于中书省

明朝时期

明朝废中书省 [1]六部乃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主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各部置尚书一人,总管本部政务,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尚书之副。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
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中书省后, [1]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 [2](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 [3]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
  • 吏部
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 年)改总部为选部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 [4]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 户部
首任户部尚书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北京司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废她劝翻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个清吏司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
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 礼部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企估。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 兵部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
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
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
洪武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市白舟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 刑部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驼嚷遥辣吏士有法循守。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
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拘体朵。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 人,主事2人。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 工部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杨翼
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
洪武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
洪武禁堡二十糊祖局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清朝时期

清朝于天聪五年(1631)仿明制设六部。初以贝勒(亲王、郡王)分别总理各部部务;各设满洲、蒙古及汉承政、参政、启心郎额哲库等官。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并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
雍正元年(1723)以后常以大学士兼管各部,尚书以下各官时有增减。据光绪朝《大清会典》及《历代职官表》记载,清代各部职官设有:尚书(从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务、笔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职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辖诸司及官属,则有出入。

各部职责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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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吏部下设四司:明清为文选清吏司、验封司、稽勋司和考功司。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之品级及开列、考授、拣选、升调、办理月选。验封司掌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请封、捐封等事务。稽勋司掌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职官之处分及议叙,办理京察、大计。类似现在的组织部、纪委等部门。吏部尚书还被称为天官。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明十三司: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清增江南司,为十四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亦兼管其它衙门的部分庶务,职责多有交叉。除以上各司外,清还设有掌管八旗事务的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隶于户部的机构有:掌铸钱钱法堂宝泉局;掌库藏的户部三库;掌仓储及漕务的仓场衙门。类似现在的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礼部

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四司之外,清设有铸印局,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会同四译馆,掌接待各藩属、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类似现在的教育部、文化部、外交部等部门。

兵部

明职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清职掌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员的机构。执掌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兵部下设四司:武选清吏司,考核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诸事,并管理土司车驾清吏司,掌全国马政驿传等事;职方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抚恤、军旅之简阅、考察、巡防等事,并管理关禁与海禁;武库清吏司,掌全国之兵籍、军器武科考试之事。此外,清设稽俸厅,掌稽察武职官俸;会同馆,管理京师驿传事务;捷报处,掌递送文书。类似今天的国防部,中央军委及其各军事机关。

刑部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为十三司,名称与户部诸司同。清增加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为十七司
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执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对象,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类似现在的司法部和公检法部门。

工部

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执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括军器、军火、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统一度量衡
明清工部下设四司﹕营缮清吏司,掌宫室官衙营造修缮;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铸钱;都水清吏司,掌估销工程费用,主管制造诏册、官书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费用,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设有制造库,掌制造皇帝车驾、册箱、宝箱、仪仗、祭器等;节慎库,掌收发经费款项;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数及稽核、供销京城各坛庙、宫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类似现在的工信部、水利部、城乡建设部
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户部改称度支部兵部改称陆军部,工部与新设之商部合并为农工商部,原来的理藩院改称理藩部,刑部改称法部,另增设民政部、邮传部。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礼器库礼学馆
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责任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将礼部改为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六部之制,遂告变革。

奇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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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朝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朝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