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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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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是1997年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為保證公開市場業務的順利開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中國貨幣市場的穩步發展,對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公開買賣債券的活動以及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具有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統稱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等參與公開市場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定。 [1] 
中文名
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
頒佈時間
1997年4月11日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簡介

管理暫行規定分為7章32條,即總則、債券交易、一級交易商條件及審定、一級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一級交易商資格的變更和終止、罰則、附則。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和修改,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全文

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銀髮〔1997〕111號文印發 自1997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開市場業務的順利開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貨幣市場的穩步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公開買賣債券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以下簡稱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具有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第四條 一級交易商資格的確定、變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
第五條 公開市場業務的日常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以下簡稱操作室)負責。
第二章 債券交易
第六條 債券交易的券種是指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融資券、國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債券。
第七條 債券交易種類包括買賣和回購。
第八條 一級交易商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須簽署有關協議。
第九條 回購期限的檔次分為7天、14天、21天、28天、2個月、3個月和4個月共7種。
第十條 債券交易一般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包括數量招標和利率招標(或價格招標)。具體中標原則由操作室規定。
第十一條 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核算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債券登記、託管和交割統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按照其制定的有關辦法辦理;
第三章 一級交易商的條件及審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二、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三、城市合作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包括經摺算的外匯資本金);
四、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券交易量應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具有較大規模的代理業務及合格的業務人員,經營資產質量較好多盈利能力較強、內部管理機制健全;
五、有能力並願意履行本規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項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機構可優先成為一級交易商。
第十五條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機構均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成為一級交易商的衝請,報送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構簡介;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複印件);
四、參與公開市場業務的具體部門及其人員構成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凡經審定批准成為一級交易商的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一級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一級交易商的權利:
一、同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進行債券交易;
二、優先獲取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公開市場業務信息,以及獲取操作室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享有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帳户開立、資金清算、債券託管結算及技術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務;
四、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召開的一級交易商聯席會議和交流研討、人員培訓等活動;
五、參與討論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相關規章制度;
六、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相互進行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一級交易商的義務:
一、踴躍參加債券交易,在操作室規定的交易日不參加交易或不進行投標、報價的,應及時向操作室説明原因及有關背景;
二、在宏觀調控特殊需要時,完成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交易任務,及時傳導貨幣政策意圖。中國人民銀行在下達指定交易任務的同時,應適當兼顧一級交易商的利益;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誠實的債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場報價;
四、提供資金頭寸、債券持有情況、債券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數據;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場信息及市場分析資料,對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六、嚴格履行公開市場業務有關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一級交易商資格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對一級交易商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參與公開市場業務情況;
二、年度債券業務經營狀況;
三、年度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及損益狀況;
四、遵守本規定及公開市場業務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對年度審核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發生機構更名、合併的一級交易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資格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自動放棄一級交易商資格的機構,須報中國人民銀行並辦理相應手續,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
第二十二條 未完成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交易任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暫停其一級交易商資格一年。
第二十三條 在債券交易中,聯手操縱價格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一級交易商資格。同時,二年內不允許其重新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
第二十四條 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法規處理外,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釐,暫停其一級交易商資格一年或取消一級交易商資格。
第二十五條 被暫停或被取消一級交易商資格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被暫停或被取消一級交易商資格的,將被終止享有公開市場業務有關規定的各項權利,但必須繼續履行其未盡義務。
第二十七條 被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其一級交易商資格及相關權利自動終止。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報送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年度內連續三個交易日沒有成交或沒有報價又不報告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違反公開市場業務其他規定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其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罰款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2] 

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文件廢止

2023年3月,為加強金融法治建設,推進完善央行金融法治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對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發佈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