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鎖定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4年2月18日
實施時間
2024年2月18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公路規〔20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修訂後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4年2月18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辦法。公路工程養護項目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鼓勵公路工程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勞務合作,但禁止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分包合同和勞務合作合同的示範格式文本等。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並建立台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現場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現場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八條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其中,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負面清單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佈並動態更新。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對負面清單內容進行增補,增補後的負面清單應及時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和轉包,但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三)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四)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二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參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格式文本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農民工工資管理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人審查同意後的分包合同內容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監理人、發包人應及時認真審查分包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四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經承包人審查同意後報監理人書面同意。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後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合同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範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於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後將剩餘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後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施工分包違法:
(一)分包合同內容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第十六條規定的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包人應當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採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税。承包人因為税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於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施工分包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並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本辦法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託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並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辦法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本單位與其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本辦法所稱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二十四條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並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主要材料採購、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勞務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後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關於修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規〔2021〕5號)同時廢止。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