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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公職人員)

鎖定
公證人,是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中文名
公證人
外文名
Notary Public
意    思
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性    質
名詞
作    用
是美國證明公民身份的手法之一。
地    位
只有在公證處執行職務,不具有獨立性

公證人法律地位

公證員只有在公證處執行職務,不具有獨立性。國務院《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將公證處確定為 “ 中介組織 ” 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公證員也就不再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 [1] 

公證人具備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送審稿)第8條規定: “ 擔任公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23 歲至65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② 遵守憲法和法律;
③ 品行良好;
④ 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第9條規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證人: ① 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③ 受過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 ④ 其他不適宜擔任公證人的情形。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