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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

鎖定
南宋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直接收取農民地租而強制徵購土地的辦法。南宋末年,豪強兼併,膏脾土地集中於貴勢之家,小民田土日少,但差役日重,無法負擔,封建朝廷的主要財源如和糴、造楮等,均難於實現。
宋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朝廷以實行祖宗限田制度、回買官户逾限田產為名,下詔買公田。設官田所,以增印的會子等為資金,先在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施行。每畝起租滿一石的給會子二百貫,九斗的一百八十貫,以下以次遞減。實際每石官府只給價四十貫,而且一半是官誥、度牒、會子。派出購田的官吏專橫暴虐,所購公田置公田莊管理,六郡共達350餘萬畝。田畝仍租給農民,官府按原來租額向農民收租。 [1] 
中文名
公田法
時    期
南宋時期
問    題
南宋政府的軍費嚴重不足

目錄

公田法由來

賈似道 賈似道
南宋理宗時期由政府購買田地充作公田的法令。南宋末年,政治腐敗,大土地所有制惡性發展,政府税收大減,而為了抗擊蒙古貴族在沿江駐屯大軍又使軍費劇增,加上通貨膨脹,致使財政困難日益加劇。為擺脱困境,宋理宗景定四年(1264年)在宰相賈似道的支持下,置官田所,開始實施公田法,進行公田的購買。公田法規定購買的對象是品官之家超過“限田”以外之土地,數額為三分之一,庶民大地主也包括在內,限田的數量,一品五十頃,二至九品依次遞減五頃,非官户以五頃為限。關於購買限外田地之價格,公田法也有詳細規定。由於遭到品官勢力的反對,公田購買很快便轉向強迫徵購中小地主的土地了。原來規定“二百畝以下者免”,實際上,不但二百畝者不得免,就是“百畝之家也不得免焉”。公田法實施地區主要在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合計收購各種土地三百五十餘萬畝。 [2] 

公田法弊端

公田法的實施,雖然暫時使南宋政權增加了一定收入,但也損害了中小層地主甚至一小部分上層農民的利益,加上賈似道集田的倒行逆施,公田法充分暴露了它的公開的盜掠式的反動本性,致使其日益遭到反對。 [2] 

公田法結局

德祐元年(1275年),南宋政府正式宣佈廢除公田法。 [2] 
參考資料
  • 1.    範立新主編,中國税務大詞典,中國税務出版社,2011.01,第405頁
  • 2.    陳順增主編,土地管理知識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06,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