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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
鎖定
南宋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直接收取農民地租而強制徵購土地的辦法。南宋末年,豪強兼併,膏脾土地集中於貴勢之家,小民田土日少,但差役日重,無法負擔,封建朝廷的主要財源如和糴、造楮等,均難於實現。
公田法由來
南宋理宗時期由政府購買田地充作公田的法令。南宋末年,政治腐敗,大土地所有制惡性發展,政府税收大減,而為了抗擊蒙古貴族在沿江駐屯大軍又使軍費劇增,加上通貨膨脹,致使財政困難日益加劇。為擺脱困境,宋理宗景定四年(1264年)在宰相賈似道的支持下,置官田所,開始實施公田法,進行公田的購買。公田法規定購買的對象是品官之家超過“限田”以外之土地,數額為三分之一,庶民大地主也包括在內,限田的數量,一品五十頃,二至九品依次遞減五頃,非官户以五頃為限。關於購買限外田地之價格,公田法也有詳細規定。由於遭到品官勢力的反對,公田購買很快便轉向強迫徵購中小地主的土地了。原來規定“二百畝以下者免”,實際上,不但二百畝者不得免,就是“百畝之家也不得免焉”。公田法實施地區主要在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合計收購各種土地三百五十餘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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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弊端
公田法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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