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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事權利能力
鎖定
從人身權利義務方面看,公民可以享有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等,同時享有與上述人身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從財產權利義務方面看,公民可以享有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採礦權、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並承擔與上述財產權利相對應的財產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作為未來的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其權利也受到一定的保護。這種預先保護措施必須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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