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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事權利能力

鎖定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中國,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的,不允許有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存在。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利義務和財產權利義務兩個方面。 [1] 
從人身權利義務方面看,公民可以享有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等,同時享有與上述人身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從財產權利義務方面看,公民可以享有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採礦權、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並承擔與上述財產權利相對應的財產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作為未來的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其權利也受到一定的保護。這種預先保護措施必須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