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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

鎖定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是庹繼光創作的傳播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1年10月。
該書對大眾傳媒參與訴訟活動的性質作了區分,釐清了客觀報道與傳媒介入的分界線,界定了“傳媒介入”的概念,辨析了傳媒介入對於公正審判權實現所帶來的利弊,指出“傳媒介入”表面上僅僅是對司法權力的監督,但在該過程中卻不可避免要涉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權利,並且對這些權利產生負面的影響。在此情形下,作者從“相對合理主義”的角度出發,為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些漸進性的舉措。 [3] 
作品名稱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
作    者
庹繼光
類    別
傳播學著作
字    數
202千字
首版時間
2011年10月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內容簡介

該書從法律上實現公正審判權視域出發,對傳媒介入司法審判的法理和法規做了理論上的闡述,在對中國和國際上傳媒介入司法審判的現狀考察的基礎上,對傳媒介入後司法審判獨立的定位和調整、二者的權利衝突與協調、傳媒介入司法審判的合理邊界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3]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作品目錄

第一章 公正審判權的實現與傳媒介入
第二章 傳媒介入的法理與法規分析
第三章 國內傳媒介入的現狀考察
第四章 傳媒介入與審判獨立的定位與調整
第五章 傳媒介入進程中的權利衝突及協調
第六章 司法規制傳媒介入的合理邊界分析
第七章 對策:司法與傳媒如何協同
主要參考文獻 [3]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創作背景

公正審判權與新聞自由,在法治國家的重要性無須多言,美國法學家卡特曾論述過它們的重要價值:“在任何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會中,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皆為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兩種不可缺少的基本價值。獨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聞出版,是識別真正的自由民主社會和其他社會的標準。”為此,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幾乎都把公民的這兩項基本權利寫進了本國憲法,使之成為憲法權利。在一個傳媒與法院功能分化較為成熟的社會,兩者在各自的領域中承載着獨特的社會功能,同時又存在着規約和互補,共同服務於實現社會進步的終極目標。
單純從理論的維度,很容易釐清公正審判與新聞自由的邊界,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力,確保公民的公正審判權得以實現,達到維護社會正義的目標,而大眾傳媒則通過報道訴訟活動、傳遞各種審判信息,幫助公民瞭解司法活動,感受司法公正的存在。但如此理想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實現,一方面,公民的公正審判權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隨意拒絕律師介入、限制律師權利、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等現象的存在,使得“公正審判”較大程度上體現為國家專門機關的職權行為,甚至淪為國家專門機關對公民個人的恩賜。另一方面,傳媒也不甘於僅僅充當傳聲筒的角色:在實踐中,大眾傳媒通常更願意把自身與法院的關係定位為輿論監督,認為自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司法不公的現象,保障社會公正的實現。而這恰好是引發司法與傳媒之間激烈矛盾的根源所在。在此背景下,《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3]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司法機關得以行使司法權力是公民將其權利讓渡給國家而產生的,這是一個公認的理論;而按照委託代理理論,公民與傳媒之間實質上也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委託代理關係,即公民將新聞信息的收集處理權委託給傳媒及其從業人員行使,在這一關係中公民是委託人,傳媒及其從業者是代理者。從某種程度上説,媒介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更主要的是來自於公民與媒介工作者之間的委託代理。換言之,傳媒的所謂採訪權、編輯權和報道權等項權利實際上都受託於公民,傳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託付的這些權利,才能確保公民的知情權、選擇權,並在此基礎上保障他們行使監督權等相關政治權利。“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司法與傳媒作為受託者理應盡責,否則就構成對人民、對公眾的失職。
體現在具體的運作上,傳媒代表公眾對司法活動展開輿論監督,表現為對司法權力運作的監督,司法權力是重要的國家權力,法律對其權力範圍和操作規程有明確規定。按照公權力的運作規則,即“法無明文授權即為禁止”,傳媒必須監督到位,防止司法超越法律規範濫用權力,其核心手段是通過規範的議程設置,促使司法過程公開化,使得司法機關不能隱瞞信息,把權力運作的全過程暴露在陽光下,展現在公眾的眼前。這樣就能有效避免諸多的“暗箱操作”,也可以防止出現程序違法等情形,確保司法權力在合法的範疇內行使。為此,許多國家都通過制定實施法律對傳媒介入報道司法的活動範圍進行界定,使得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價值理念通過新聞法得到協調和統一。
從總體上説,司法審判嚴格奉行法律標準,輿論監督則在較大程度上奉行道德標準。法律標準和道德標準在評判是非時存在着明顯的差異:行為標準上存在確定性與模糊性之分,生成方式上存在建構性與非建構性之分,結構形態上存在一元性、統一性、普適性與多元性、自由性、多層性之分,價值評價上存在專業性、共通性、確定性、一致性、可預期性與個體化、非法定性、主觀性、觀念性、模糊性之分,運作機制上存在程序性與非程序性之分,調整方式上存在外在側重、外在強制(他律)與內在關注、內在約束(自律)之分。用道德標準評判是非,有時會出現與用法律標準不同的結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在新聞監督過程中,某些傳媒從業人員會把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變成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結果使法律問題道德化,法律的運作成為隸屬道德的活動。對此,法院應當進行有效的規制,避免這些報道誤導輿論,造成公眾對法律及司法活動的誤解。另外,如果傳媒在審判報道中違反了中立、平衡等原則,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公正審判權構成妨害,法院和法官自然也可以在自身權限範圍內進行規制。至於傳媒對庭審的報道有悖於客觀、真實等基本原則,更超出了新聞工作的底線,無疑也在規制的範疇內,除了司法權力可以給予制裁外,主管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機關也有權對此進行處罰。 [4]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
2011年10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161-0008-0 [1]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作者簡介

庹繼光,筆名馬知遠,四川師範大學原教授,文學博士,新聞傳播學博士後,法學博士後。2004年四川大學文藝學專業文化與傳媒方向博士畢業,獲文學博士學位。 [2] 
參考資料
  • 1.    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  .中國國家圖書館[引用日期2022-06-28]
  • 2.    作者信息  .中國社會科學文庫[引用日期2022-06-28]
  • 3.    庹繼光.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版權頁,前言頁,目錄頁.
  • 4.    庹繼光.公正審判權視閾下的傳媒介入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2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