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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勞動標準法

鎖定
《公平勞動標準法》(縮寫:FLSA、英語: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是1938年美國羅斯福政府通過的改善勞資關係的法律。
該法律又稱《工資時數法》, [1-2]  是一項關於有關工人工資與工時的法案。同時,法律還支持僱員集體議價。
中文名
公平勞動標準法
外文名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通過時間
1938年
所屬國家
美國
1938年,《公平勞動標準法》由美國國會通過。 [3] 
1933年的《全國產業復興法》中規定聯邦政府有權管制工資與工時,但該法於1935年被聯邦最高法院宣佈違憲。
國會遂制定新法, [3]  目的是消除“對維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勞動條件”。該法規定:
第一年的最高工時為每週44小時;第二年為42小時,以後為40小時;第一年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25美分,第二年為30美分,以後六年為40美分。
該法適用於從事州際貿易、以及製造在州際貿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4] 
自1938年通過以來,到1990年曾經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勞動標準法》影響的全美全工時或部分工時的工人多達6000萬。 [1] 
參考資料
  • 1.    《中華法學大辭典》,中華法學大辭典編委會,2003
  • 2.    張宏儒、康春林、吳恩遠,《二十世紀世界各國大事全書》,北京出版社,1993
  • 3.    楊生茂,張友倫 編,《美國曆史百科辭典》,2004,上海辭書出版社
  • 4.    楊軍,《美國社會歷史百科全書》,ASIN: B00AYYTI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