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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
鎖定
公害公害定義
公害各國定義
英美法系國家
日本
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將公害定義為:由於事業活動和人類其他活動產生的相當範圍內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的狀態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質情況的惡化)、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採掘礦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惡臭,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的損害。後來,妨礙日照、通風等,也被法律規定為公害。
中國
中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冶污染和其他公害。人們通常把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而對公眾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害通常與公益相對應。
公害典型公害
公害出現歷史
“公害”這個詞最早出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中,原是與“公益”相對的用語,指河流侵蝕、妨礙航行等危害。後來,在日本1967年《公害對策基本法》中,將“公害”定義為:由於事業活動和人類其他活動產生的相當範圍內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的狀態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質情況的惡化)、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採掘礦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惡臭,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損害。後來,日本的其他法律又規定,妨礙日照、通風等也是公害。
公害相關規定
在中國,1978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首次使用了“公害”這個詞。這部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也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所以,在中國凡污染和破壞環境對公眾的健康、安全、生命及公私財產等造成的危害均為公害。
公害與私害區別
在英美法律體系的法理學中有一種“妨擾”理論。凡對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權益造成妨礙的行為稱為“妨擾”,“妨擾”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根據“妨擾”所影響的人數和所侵害的權益的不同,分為“私人性的妨擾”和“公眾性的妨擾”。凡隻影響個別人(三人以下)並只侵害專屬他們所有的權益的妨擾為“私人性的妨擾”,簡稱“私害”。凡影響三人以上並侵害他們作為公眾成員而應享有的權益的妨擾為“公眾性妨擾”,簡稱“公害”。對某個人的土地、居住地等造成的妨擾為私害,而影響三人以上的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噪聲污染、振動、惡臭等以及妨礙公路上行人的行為等“法定妨擾”則為公害。
公害公害事件
發生“公害事件”原因
在第一次產業革命以前,由於人類干預自然界的能力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只是局部的、小規模的、不明顯的。產業革命以後,隨着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人口的急劇增長,人類社會活動的規模程度不斷擴大,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和對自然環境干預的能力也越來越大,資源消耗和排放廢棄物大量增加,加上人們認識上的侷限性和主觀上不注意保護,致使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對人類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政黨秩序構成了嚴重威脅。
具體事件
令人擔憂的是,全世界環境污染範圍越來越大,危害越來越嚴重。
(1)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2)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3)多諾拉煙霧事件
(4)倫敦煙霧事件
(6)水俁病事件
發生於1953~1956年日本熊本縣水俁市,因石油化工廠排放含汞廢水,人們食用了被汞污染和富集了甲基汞的魚、蝦、貝類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樞神經中毒,死亡率達38%,汞中毒者達283人,其中60多人死亡。
(7)富山痛痛病事件
(8)愛知米糠油事件
(9)博帕爾毒氣事件
(10)切爾諾貝利核污染事件
發生於1986年前蘇聯基輔地區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由於反應堆爆炸,大量放射性物質外泄,上萬人受到輻射傷害,直接死亡31人,13萬居民被迫疏散,污染範圍波及鄰國,核塵埃遍佈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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