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鎖定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是公安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中文名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類    別
部門規章
文件全文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公安部決定:
一、廢止《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號發佈,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修正)。
二、刪去《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號發佈,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修正)第六條第四項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項中的“收容教育所”。
三、刪去《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號發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
四、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佈,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場所”。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