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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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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是為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令,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部令第53號)和2007年6月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準。 [3] 
中文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頒佈時間
2021年10月28日 [3] 
實施時間
2021年10月28日 [3]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令。 [3] 
第二條 本條令是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各級公安機關及所屬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
第三條 內務建設是公安機關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公安隊伍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基本任務是,嚴格規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鑄牢忠誠警魂、培育優良警風、嚴明紀律規矩、提高職業素養、樹立良好形象,着力鍛造具有鐵一般的理想信念、鐵一般的責任擔當、鐵一般的過硬本領、鐵一般的紀律作風的高素質專業化過硬公安隊伍,為忠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新時代使命任務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機關必須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確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確道路前進;必須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確保公安工作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國家政治安全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點和着力點,堅決捍衞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地位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忠實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斷增強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須堅持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創新完善社會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必須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必須堅持改革創新,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強警之路;必須堅持全面從嚴管黨治警,按照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總要求,鍛造一支讓黨中央放心、人民羣眾滿意的高素質過硬公安隊伍。公安機關肩負的新時代使命任務是,堅決捍衞政治安全、全力維護社會安定、切實保障人民安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
第五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建警。必須堅決聽從黨中央命令、服從黨中央指揮,貫徹黨對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領導。必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第六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改革強警。堅持向改革要動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管理改革。堅持把抓改革任務落實落地作為重大政治責任,堅決維護黨中央改革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七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科技興警。堅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戰鬥力,深化公安大數據智能化建設應用,建設智慧公安。
第八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從嚴治警。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警“兩個責任”和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嚴明警規警令,嚴肅警風警紀,嚴格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從優待警。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建立人民警察榮譽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健全依法履職保護機制。
第十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戰鬥力標準,加強專業化建設,突出實戰實用實效,提升公安民警職業素質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黨委(黨組)對本條令的貫徹落實負有主體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負有第一責任,各部門、警種和基層所隊擔負直接責任,政工、紀檢監察、督察部門擔負監督責任,應當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監督檢查,認真貫徹落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章 儀 式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榮譽儀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評授警銜、表彰獎勵、從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職業生涯重要節點,舉行相應的榮譽儀式,增強公安民警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和歸屬感。
第十三條 舉行榮譽儀式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舉行榮譽儀式,應當充分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根據工作需要,做到隆重、莊嚴、簡樸。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憲法宣誓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下列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公安機關新任命的領導幹部;
(二)新入職的公安民警。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憲法宣誓儀式的基本要求:
(一)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二)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應當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監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四)監誓人、領誓人、宣誓人和參加宣誓儀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統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裝(以下簡稱警服),其他人員穿着正裝;
(五)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六)憲法宣誓一般採取集體宣誓形式,根據需要,也可以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向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誦讀誓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節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對所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莊嚴承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警察,我宣誓: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矢志獻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為捍衞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而英勇奮鬥!
第十八條 公安民警新入職時應當進行宣誓,舉行榮譽儀式、執行重大任務、參加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時,可以組織宣誓。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宣誓儀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場地應當莊重、嚴肅,一般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國人民警察警旗;
(二)參加宣誓儀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員穿着正裝;
(三)舉行人民警察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和中國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舉拳,拳心向前,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擔任領誓人,在隊列前逐句領誦誓詞,其他人跟誦誓詞,誓詞宣讀完畢,宣誓人自報姓名;
(五)宣誓儀式可以結合授銜、授裝等活動進行。結合授銜、授裝進行的,應當先授銜、授裝;
(六)宣誓儀式可以邀請公安民警家屬或者羣眾代表參加。
新入職的公安民警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或者委託承訓公安院校、訓練基地組織,一般在入警訓練合格後、上崗工作前進行。宣誓前,應當對宣誓人進行公安機關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集體教育。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章 內部關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相互關係

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二十一條 公安民警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領導職務高的是上級,領導職務低的是下級,領導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沒有領導職務或者難以確定領導職務高低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二十二條 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支持,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
第二十三條 上級對下級應當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則,率先垂範;
(二)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三)關心學習、工作和生活,幫助成長進步;
(四)尊重合理意見,維護合法權益,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不收受財物;
(六)關愛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努力消除後顧之憂。
第二十四條 下級對上級應當做到: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履職盡責,主動彙報;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尊重上級,維護上級權威;
(五)積極建言獻策,堅決完成好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各項建設和業務工作加強指導、明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督辦和抓好落實。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進行各項建設、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彙報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之間以及各警種、部門之間,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指揮關係

第二十七條 上級(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命令通常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應當將所下達命令及時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機關)。
命令下達後,上級(機關)應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八條 下級(機關)必須堅決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下級(機關)認為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意見,上級(機關)應當及時給予答覆。在沒有明確答覆之前,下級(機關)不得中止或者改變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命令。執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級(機關)負責。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機關)時,下級(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機關)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果斷臨機處置,事後迅速報告。
下級(機關)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報告。 [4] 
第二十九條 下級(機關)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機關)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不能報告的情形解除後24小時內補報。
第三十條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共同上級所指定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公安民警處置突發事件或者遇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確定領導指揮關係。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被臨時抽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抽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須定期向原單位報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四章 警容風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着裝規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着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規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標誌。
公安民警應當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銜、警號等標誌,做到着裝整潔莊重、警容嚴整、規範統一。
未經審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標誌。
第三十三條 公安民警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應當按要求着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裝:
(一)執行偵查(察)、警衞、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務不宜着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民警懷孕期間;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裝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公安民警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留置、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期間,或者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響人民警察形象聲譽的情形,不得着裝。
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警調離、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應當收回所配發的人民警察證、警服和警銜、警號等警用標誌。公安民警退(離)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銜、警號等警用標誌作為紀念。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標誌。
第三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根據工作時間和場合需要着裝。在工作時間,一般穿着執勤類服裝;參加訓練時,穿着作訓類服裝;參加榮譽儀式、宣誓、閲警、重要會議等活動時,穿着常服或者警禮服;參加重大紀念、慶典、外事等活動時,穿着警禮服。主管(主辦)單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作出規定。
公安民警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着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警服的主要品種、穿着規範圖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門另行發佈。
第三十七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穿着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從警章等標誌,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誌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除執行搶險救災等工作任務外,應當保持警服整潔得體,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作訓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襪子,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於3釐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於4釐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手機、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耳釘、項鍊、戒指、腕飾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鏡;
(七)不得穿戴非統一制式的警服及標誌;
(八)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參加各類電視或者網絡徵婚、選秀和其他娛樂性節目。
第三十八條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燙染、蓄留明顯誇張的髮色、髮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蓄鬍須。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頭。留長髮的女性民警着裝時應當束髮,髮辮不得過肩。
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進入室內時,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託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時,應當將警帽規範放置。
第四十條 公安民警着裝需佩戴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識別標誌或者專用臂章時,執行下列規定:
(一)佩戴黨員、團員徽章時,應當佩戴於警服左胸前警號正上方適當位置;
(二)參加授勳授獎、重大紀念、慶典等重要活動時,可以在警服胸前適當位置佩戴勳章、獎章、紀念章;
(三)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時,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識別標誌;
(四)執行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時,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學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一條 在霧霾、有毒、粉塵、輻射、感染、噪聲、強光、高温、低温、沙塵等環境下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公安民警應當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護裝備。
第四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四十三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合理確定。
第四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退(離)休公安民警參加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時,可以穿着退(離)休時的制式服裝,佩戴工作期間和退(離)休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學生着裝時,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因拍攝、製作影視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標誌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嚴格保管。
批准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令指導影視製作、文藝演出單位嚴格遵守公安機關着裝要求,不得損害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行為規範

第四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舉止文明。
第四十八條 兩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裝外出時,一般兩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齊,威嚴有序。徒步巡邏執勤可視現場情況採取有效警戒隊形行進。
第四十九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等影響警容形象的行為,不得隨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條 公安民警參加統一組織的集會、會議或者晚會的,按照規定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五十一條 公安民警外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積極救助或者尋求支援。
第五十三條 公安民警工作時間不得飲酒,不得攜帶槍支飲酒,未經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飲酒。
第五十四條 公安民警嚴禁參與黃、賭、毒活動,嚴禁參加邪教組織,嚴禁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除工作需要外,嚴禁參與宗教活動。工作期間,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娛樂;穿着警服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的,應當自覺維護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第五十五條 公安民警不得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串聯上訪。未經批准,不得接受採訪。
第五十六條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企業形象代言等活動,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義和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五十七條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製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二)製作、傳播詆譭中國共產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信息和言論;
(三)製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四)製作、傳播、討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內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六)未經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開設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公眾號,個人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媒體頭像使用公安機關標誌與符號;
(七)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八)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微信羣、論壇等網絡社交羣體;
(九)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處置公安信息網信息。確需刪除、更改的,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節 警容風紀檢查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開展警容風紀教育,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容風紀的日常監督檢查,並且定期組織集中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
對違反警容風紀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門按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五章 警察禮節

第六十一條 公安民警應當注重內部禮節,充分體現公安機關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六十二條 公安民警敬禮分為舉手禮和注目禮。着裝時通常行舉手禮,正在執行任務或者攜帶武器裝備等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着便服時,通常行注目禮。
第六十三條 公安民警着裝進見或者遇見上級機關領導時,應當主動敬禮。上級機關領導受禮後,應當主動回禮。
第六十四條 列隊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級檢查指導工作,帶隊人員應當主動向上級敬禮和報告,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第六十五條 公安民警進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以及在不便敬禮的場合時,可不行舉手禮,應當主動致意,領導應當主動回禮。
第六十六條 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互相致意。
第六十七條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與人民羣眾、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或者敬禮。
第六十八條 升國旗、警旗時,在場的公安民警應當面向國旗、警旗立正,着裝的行舉手禮,着便服的行注目禮。
第六十九條 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中國人民警察警歌時,在場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六章 日常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學習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理論武裝,強化公安民警政治歷練、思想淬鍊、實踐鍛鍊、專業訓練,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一條 學習內容應當根據形勢任務和履職需要科學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公安業務、科技知識、警務技能等。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突出政治理論學習,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決策部署作為重點學習內容,確保全警堅定理想信念、築牢政治忠誠,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制訂學習計劃,統籌安排時間和形式,採取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創新學習方法,注重學習效果,檢查學習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會議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精簡高效、厲行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時間和規模、標準。
第七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每年應當召開一次年度工作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和上級機關有關精神和決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級公安機關重點工作任務。
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大會或者公安民警代表會議,及時總結工作、表彰先進、部署任務。
公安機關召開年度工作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民羣眾代表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七十六條 基層所隊等一線實戰單位應當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及時梳理情況、總結點評、安排佈置工作。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組織會議,嚴肅會議紀律,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不得超標準用餐、住宿,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禮品、紀念品、土特產,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聚餐、參觀景點等活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節 請示報告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必須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明確請示報告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確保政令警令暢通。
請示報告工作應當堅持政治導向,嚴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權責明晰,既要及時請示報告,又要負責擔當,防止矛盾問題上交;堅持客觀真實、實事求是請示報告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堅持規範有序,嚴格按規定的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工作。
第七十九條 下級機關對非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本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請示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可以根據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請示報告的事項,雙方應當及時做好記錄。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事項負總責。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
第八十條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越級請示報告。
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同時抄報另一個上級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報。
第八十一條 下級機關一般每半年向上級機關報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虛報、遲報或者不報:
(一)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
(二)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發生重特大羣體性事件;
(四)發生重特大事故災難;
(五)發生恐怖襲擊事件;
(六)發生重特大涉外突發事件;
(七)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疫情;
(八)發生重大涉警輿情;
(九)發生公安民警傷亡事件(故)、重大違紀違法、公務用槍案事(件)和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四節 請假銷假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本地區,應當提前向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請假。因緊急事項臨時請假的,應當立即按規定報告。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負責同志(含雙正職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離開本地區。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請假內容包括:請假人員、事由、時間、地點等,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及其相關信息。請假期間如行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異地執行任務需離開任務地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或者任務派出單位有關負責同志請假。
第八十三條 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應當逐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崗。因傷、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時上班時,應當及時請假。
第八十四條 公安民警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第八十五條 請假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逾期不歸。確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後可以續假。
第八十六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院診療建議,按規定審批後准予休息。
第八十七條 請假人員在請假期間應當保持通訊暢通。除特殊情況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應當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五節 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應當將所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數字證書等進行移交,清退涉密載體,並按規定執行脱密期管理和監督。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單位領導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當面清點,必要時由單位領導主持或者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參加;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警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退休以及調整分工等事項前,審計部門應當按照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十條 公安民警因出差出國、學習培訓或者休假等短期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負責的工作安排妥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六節 印章管理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印章(含電子印章)的刻制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批,並在指定機構刻制。
第九十二條 新刻制的印章,應當在制發機關留取印模,備案後方可啓用。
第九十三條 使用印章(印模)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格用印監督管理。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嚴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蓋印章。
第九十四條 印章(印模)應當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印章(印模)丟失應當立即上報,及時通報有關單位,並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十五條 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燬。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七節 證件管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工作期間,一般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人民警察證配發範圍,嚴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配發人民警察證。
對喪失配發資格的,應當及時收回、收繳其人民警察證。
第九十八條 人民警察證由公安部按照規定統一監製,實行分級管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八節 保密管理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嚴格保密紀律要求,落實保密工作責任,確保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絕對安全。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管理規定,準確劃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以及涉密崗位、涉密人員範圍。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按照“先審後用、嚴格把關”的原則,對擬任(聘)用到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保密審查,並定期對在崗涉密人員組織複審。
涉密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實行嚴格審批。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涉密人員日常監督,嚴格落實保密承諾要求、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民警在製作、傳遞、複製、使用、保存和銷燬涉密信息或者載體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確保涉密信息或者載體保密安全。
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存儲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電磁介質載體、光盤等各類物品。
第一百零四條 需要歸檔的涉密載體,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涉密載體,應當認真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後,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一百零五條 公安民警應當執行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説的秘密不説;
(二)不該知悉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開發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場所閲辦、談論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體發佈、傳遞秘密;
(七)不擅自記錄、複製、拍攝、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去公共場所或者探親訪友;
(九)不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備、普通郵政和計算機互聯網絡傳遞秘密。
第一百零六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涉密計算機嚴禁連接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公安信息網計算機嚴禁連接互聯網等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涉密計算機不得連接市話和公安專線傳真機或者具有傳真功能的多功能一體機,不得安裝無線網卡、無線鼠標、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不得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
(三)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安裝無線網卡、無線鼠標、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
(四)涉密場所使用的互聯網計算機嚴禁通過無線方式連接互聯網,嚴禁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嚴禁安裝移動熱點;
(五)嚴禁使用互聯網計算機和連接互聯網的移動警務終端處理、存儲、傳輸、發佈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連接互聯網的移動警務終端不得與涉密信息設備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違規連接;
(六)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動存儲介質和導入導出設備;
(七)涉密計算機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採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鑑別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將涉密計算機密鑰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將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數字證書交由他人使用;
(八)攜帶涉密計算機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外出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九)涉及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設備維修,應當在本單位內部進行,並指定專人全程監督,嚴禁維修人員讀取或者複製涉密敏感信息,確需送外維修的,須拆除存儲部件。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變更用途或者報廢時,應當先拆除存儲部件,拆除的存儲部件應當按照涉密載體有關規定處理;
(十)已確定密級的涉密計算機不得處理、存儲、傳輸高於已確定密級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處理、存儲、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載、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存儲介質和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多功能一體機等具有存儲功能的設備;
(十四)涉密計算機應當標註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編號、責任人和涉密計算機專用的標識,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標註公安信息網專用和禁止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標識,互聯網計算機應當標註互聯網專用和禁止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的標識;
(十五)不得越權訪問公安信息資源,不得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等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十六)公安機關應當留存應用系統訪問日誌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篡改審計日誌信息。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及定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定密權限和程序準確定密,並完整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履行保密審查審批程序,嚴格網站信息發佈登記,定期組織開展網站保密檢查。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使用微信羣、QQ羣、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絡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應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條 發現泄密線索和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保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查處,並按規定上報。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九節 檔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嚴格規範管理,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全部檔案應當由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幹部人事檔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機關或者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按照“誰形成、誰歸檔”的原則,及時收集整理列入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嚴格按規定移交歸檔。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開展專項行動、舉辦重要會議和活動、處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設項目等過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房,配備檔案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巡查檔案保管情況,確保檔案實體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檔案借閲管理,根據檔案的特點、密級,確定相應的借閲範圍和審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嚴格遵守檔案借閲規定,對借閲的檔案負有保管保護責任,不得塗改、拆撕、偽造檔案。不得擅自將檔案轉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檔案非經鑑定不得銷燬。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七章 內務設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內務設置應當有利於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衞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同類窗口單位應當設置規格統一、標誌明顯、便於辨識的標誌,並及時進行維護、更新。入駐政府集中辦公場所的窗口單位,應當突出公安機關特點,按照有關單位要求合理設置。
根據窗口單位的實際條件,合理劃分辦公區、服務區、等候區等功能區域,確保各功能區域相對獨立、秩序良好。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等基層所隊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規範設置辦公、辦案、生活等區域,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按照建設標準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閲覽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豐富公安民警的文體生活,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榮譽室,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史蹟陳列館、紀念館、警察博物館等。
有條件的基層所隊,可以結合實際建立榮譽室。
第一百二十三條 辦公、生活區域環境和各類設備物品擺放,應當保持乾淨、整潔、有序。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八章 辦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民警應當嚴格遵守工作時間要求,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因私會客或者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辦公區管理,建立門衞制度,加強日常值守,強化安全檢查。
本單位人員、車輛應當憑有效證件出入辦公區。外來人員、車輛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查驗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進入。
嚴禁將辦公用房出租或者無償提供給外部人員或者其他單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 單位內部交通標誌應當醒目、齊全,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喇叭、急剎車。騎自行車、電動車出入大門應當主動下車或者接受查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九章 接待羣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安民警接待羣眾應當文明禮貌、態度和藹、熱情周到、耐心細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拓寬服務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推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結和預約服務、自助受理、網上辦理等。
第一百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主動公開公示窗口單位的上下班時間以及報警、諮詢、監督電話和工作人員等信息,依法公開工作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序、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以及服務承諾等,可以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政府網站和微博、微信公眾號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觸摸式查詢顯示屏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羣眾,為羣眾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文明用語和忌語,加強教育培訓,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實行羣眾報警、求助、諮詢和辦證、辦事首問(接)責任制、接報案登記制和分流移交機制。
除24小時服務窗口外,其他窗口單位可根據實際實行彈性工作制,方便羣眾辦證、辦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熱情為求助羣眾提供必要幫助,耐心解答羣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羣眾報警或者報案,並認真做好記錄。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羣眾報警、報案或者求助,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反映,情況緊急時應當給予協助或者協調處置。
第一百三十四條 除執行重大緊急任務外,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時或者行駛過程中,車上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接受羣眾的現場報警或者緊急求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章 值班備勤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值班備勤,配備相應警械武器、防護裝備和交通、通訊工具,保障隨時應對各類警情任務。基層一線處警單位及警用車輛應當配備防彈防刺背心、頭盔及繩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並做好裝備、器材使用培訓和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網安等警種、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條 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自動投案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
(二)受理羣眾遇到危、難、險、困時的求助,以及羣眾對公安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
(三)向上級報告發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並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
(四)及時接收處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電子郵件等;
(六)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衞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值班室應當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建立值班影像檔案,並保存不少於九十日。值班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處置情況。值班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問題或者事件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聯繫方式和主要情況;
(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覆的主要內容;
(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
(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
(五)值班領導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記錄應當採用電子文檔或者紙質文書存檔,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因故確需離開值班崗位的,應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並安排其他人員代崗。
第一百四十條 值班人員交接班時,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續。
值班人員交接班時,如果發生突發情況或者羣眾報警、報案,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條 值班備勤人員自值班備勤前12小時至值班備勤結束不得飲酒,值班期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備勤期間不得從事影響緊急到崗的活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一章 應急處突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協調配合能力、現場處置能力、臨場組織指揮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遇有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根據實際情況,在報告上級機關的同時,迅速通報有關部門及時做好防範、化解和處置突發案(事)件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後,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度。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並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影響以及現場情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處置性警力及規模,是否採取強制性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傷亡情況發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強制性措施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採取強制性措施前,應當經現場指揮員批准,並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在面臨緊急情況下,公安民警可先期處置,並在處置過程中或者處置後及時報告。
情報指揮部門應當及時跟進掌握處置突發事件情況,視情調動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注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人員的安全,同時加強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防護,及時獲取並固定現場違法犯罪證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保證通訊暢通,個人通訊方式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單位,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即調集警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二章 裝備財務管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裝備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裝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整體規劃、標準配備、權責相應、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裝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存儲保管和督察、審計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建設裝備存儲保管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服務窗口等場所配備的裝備品種、數量和方式,應當符合裝備使用安全和環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執法執勤裝備檢查、校驗、測試、標定等工作,確保性能良好。監督檢查重點是指揮通信、刑事技術、偵查技術、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護等裝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執勤裝備使用培訓。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裝備管理,建立應急裝備保障機制,制訂應急裝備保障預案,按規定開展應急裝備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生重大裝備事故的,應當迅速開展實地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鑑定報告,並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一百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贈送、轉借、出租、變賣、私存裝備。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預算財務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預算財務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範財務行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決算及相關預算財務報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財務分析報告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對下級機關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開展會計工作,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經濟活動等財經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審計。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三章 安全防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並貫穿於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全過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制定和改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並根據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保證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公安民警的安全防範意識,及時發現並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安全訓練,確保公安民警熟練使用警械武器裝備,規範使用交通工具,正確處理各類情況和問題,不斷提高自我防護、預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形勢任務和環境變化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加強經常性安全防範工作,開展內部日常安全防範檢查,嚴防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如實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一百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實行黨委(黨組)統一領導、督察部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社會、輿論等途徑,依法及時查處侵犯公安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為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創造良好環境。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執法執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公區、辦案區應當建設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主要出入口、窗口單位服務區應當配備安檢和視頻監控設備,辦案區應當配備同步錄音錄像設備,並保證設備完好、正常使用。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九十日,其他區域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對辦案區聲像監控資料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在辦案區開展辦案活動,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和責任,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處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執行拘留、抓捕等任務時,應當評估安全風險,制訂預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第一百七十條 上級對下級佈置任務時,應當明確安全要求,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執行任務的公安民警應當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確保自身和工作對象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民警執行詢問、訊問、押解、看管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發生違法犯罪嫌疑人襲警、脱逃、暴獄和自傷、自殘、自殺等案(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民警執法執勤時應當按規定攜帶裝備,並規範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安民警開展治安檢查、現場勘驗等工作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規程,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攔截、檢查車輛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設置安全防護設備。必要時,設置減速區、檢查區、處置區,並使用阻車裝置。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節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安全管理措施,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組建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定期會商研判機制,加強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檢查監督。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公安民警配槍標準條件,規範申報審批程序,加強年度審驗把關,實行人員動態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按要求設置槍彈庫(室、櫃),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保管等制度,加強對視頻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檢查,確保公務用槍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定期對槍支彈藥進行檢測,嚴禁使用超壽命、待報廢槍支和過期彈藥,並加強對槍支彈藥的日常維護保養,最大限度降低槍支彈藥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槍彈領取、交還審批、登記等制度,認真查驗持槍證、槍證等信息,確保公務用槍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加強對槍支管理使用人員的日常教育培訓、管理監督和思想、心理狀況排查,對出現不適宜配槍情形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件,確保公務用槍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安民警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確保依法履職盡責,有效維護羣眾和自身安全,堅決防止警械武器被盜、被搶、丟失、濫用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應當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組織公安民警進行實彈射擊訓練,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合理選擇和設置射擊場地;
(二)加強現場安全檢查,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嚴密組織射擊區域安全警戒和觀察;
(三)加強槍支彈藥的技術檢測,防止槍支故障和彈藥失效;
(四)實彈射擊訓練時佩戴個人安全防護器材;
(五)訓練結束後統一組織驗槍,徹底清查槍支和剩餘彈藥,防止槍支、彈藥丟失,排查安全隱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槍支的,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上班或者執行任務領用槍支後必須嚴格驗槍,下班或者完成任務後必須及時交回並由槍管員驗槍收回;
(二)工作期間因私外出的,所攜帶槍支必須交回並由槍管員驗槍收回;
(三)在依法依規使用槍支的情形下,應當準確判定目標,規範操作動作,防止誤判或者誤傷他人;
(四)嚴禁私存、私帶、私借槍支彈藥;
(五)嚴禁持槍打鬧或者槍口對人;
(六)嚴禁擺弄槍支或者隨意動用他人槍支;
(七)嚴禁持槍打獵、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四節 交通事故防範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交通安全事故防範和監督管理。除執行緊急任務外,公安民警駕駛車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務車輛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應當及時報廢,不得使用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從事警務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民警駕駛警車時,除工作需要外,應當按照規定穿着警服,持有機動車(電子)行駛證、機動車(電子)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公安民警不得駕駛警車。公安民警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警用車輛乘載,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
(二)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
(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四)不得人貨混載;
(五)不得違反有關安全規定,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駕駛警車的公安民警開展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五節 火災事故防範

第一百九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消防安全防範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設施,配齊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責任,堅決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管理,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前必須收繳火種。計算機機房、庫房、車場、檔案室等重要場所嚴禁煙火。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在禮堂、劇院、大型會議場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組織集體活動的,應當在應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員值守引導,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 重點防火單位和重要防火場所應當制訂消防預案,落實消防責任,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六節 爆炸事故防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守彈藥、炸藥、油料、燃氣、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性質、類別將爆炸物品分別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由專人管理,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存放數量不得超過安全容量。在庫區配備監控、防爆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第一百九十六條 組織爆炸物品運輸,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正確選擇運載工具和裝卸載地點與方式;
(二)正確選擇運輸路線,避開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區;
(三)正確選擇通過時機,避開人員、車輛流動高峯期;
(四)正確裝載爆炸物品,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五)嚴密警戒,專人押運。
第一百九十七條 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廢舊炮(炸)彈等爆炸物品銷燬,應當科學劃定作業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維護作業現場秩序,並嚴格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計劃、方案;
(二)不得由非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三)不得讓未經培訓的人員參與;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或者場地作業;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風等不良天氣條件下作業;
(六)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四章 健康保護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關愛民警工作,保護民警身心健康。基層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任務和實有警力,執行輪休制度。對長期執行重大安全保衞、搶險救援、偵查監控任務以及長期從事重大專項工作的公安民警,應當合理安排調休;對連續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領導幹部應當帶頭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充分尊重公安民警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安民警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或者未休滿法定年休假的,應當按規定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帶薪休假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推動年休假常態化,確保公安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
第二百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倡全警健身,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健身方法,開展羣眾性體育活動;把體能訓練作為公安民警教育訓練的基本內容,提升體能素質;因地制宜、分類分年齡段開展公安民警年度體能測試。
第二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年度體檢制度,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檔案,定期對健康狀況進行分析,提出健康保護意見。對體檢結果異常的,督促並協助做好複查、就醫,強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導及干預。
第二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基本情況普查,健全針對性健康干預措施。為公安民警配備醫療急救包,確保突發疾病時能及時得到施救。
第二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公安民警因公負傷和患病醫療保障救治制度。對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在現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應當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安排適當休整。
第二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等衞生健康教育,提高公安民警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二百零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公、辦案、生活等場所區域的日常環境衞生管理,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健全衞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發生衞生安全事故。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以及上級機關報告。
第二百零六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現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時組織對辦公、辦案、生活等場所區域進行衞生處理。
根據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實行彈性工作制,科學合理安排勤務,確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狀態。
第二百零七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安民警確診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況,按規定逐級報告上級機關;對密切接觸者,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二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平戰結合、規範有序、及時高效的常態化心理健康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專兼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工作水平。
第二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有條件的基層所隊應當設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站,對公安民警開展心理健康諮詢,適時進行心理輔導;每年定期開展心理健康講座、團體輔導和心理諮詢等活動,保障公安民警心理健康。
第二百一十條 對執行重大安全保衞任務、處置重大突發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開槍擊斃擊傷人員,以及工作、生活發生重大變故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進行心理諮詢、危機干預。對出現心理健康問題的,應當及時安排休整、治療。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深入開展健康教育,引導公安民警牢固樹立健康生活的理念,積極開展文體活動,陶冶情操,增強體質,豐富業餘文化生活。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一節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條 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標誌,是人民警察榮譽、責任和使命的象徵,是人民警察忠誠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警旗尊嚴。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所屬單位按規定授予和請領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組織授旗儀式。授旗儀式由受旗單位所隸屬的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通常在單位新組建成立時進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使用警旗應當報受旗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節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中國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公安民警應當愛護警徽,維護警徽尊嚴。
第二百一十七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專用標誌。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使用範圍。
第二百一十八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規定統一監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監督管理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節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中國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學生應當會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條 奏(唱)警歌適用於公安機關重要慶典、集會、會議、檢閲以及其他維護、顯示人民警察威嚴的場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適宜的場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條 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當莊重肅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四節 警察節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警察節是人民警察榮譽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應當在警察節舉辦相關慶祝活動,作為勵警愛警惠警的重要舉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慶祝警察節活動,可通過升(掛)警旗儀式、組織宣誓、走訪慰問、舉辦書畫攝影作品展覽、詩歌朗誦會、音樂會等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形式進行。
舉辦警察節慶祝活動應當隆重簡樸、厲行節約,防止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
第二百二十五條 警察節期間,公安機關可結合實際採取警營開放、法制宣講、便民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大力加強警察公共關係建設,樹立公安機關和公安隊伍良好形象。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六章 閲警

第二百二十六條 閲警是設區的市級以上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公安機關主要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隊伍的檢閲。
第二百二十七條 閲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舉行閲警,應當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公安院校舉行閲警,應當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百二十八條 閲警的主要程序:
(一)閲警指揮員向閲警領導報告;
(二)閲警領導宣佈閲警開始;
(三)組織進行閲警活動;
(四)閲警領導講話;
(五)閲警指揮員向閲警領導報告;
(六)閲警領導宣佈閲警結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當場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處分或者限期調離、辭退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三十條 公安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內務建設參照本條令執行。國家移民管理機構可按照本條令制定具體管理規定或者實施辦法。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內務建設,由各省級公安機關參照本條令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部令第53號)和2007年6月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準。 [1]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徵求意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管理,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經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深入研究論證,我部修訂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通過公安部網站查閲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請在2021年3月9日前通過郵件發送至指定郵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