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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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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定》於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2019年11月26日發佈。
中文名
公務員錄用規定
發佈時間
2019年11月26日 [1] 

公務員錄用規定文件發佈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人事部部長尹蔚民簽署了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頒發了《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明確該文已經人事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1994年6月7日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1996年9月10日發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廢止。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佈)

公務員錄用規定文件全文

公務員錄用規定 [1]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佈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蔘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麪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一)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需要專門測查有關專業技能水平的;
(三)專業人才緊缺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適用範圍和實施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體 檢
第二十六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並進行體檢。
第二十七條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承擔體檢工作的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複檢。複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複檢結論為準。
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報考者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報考者有關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三十三條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第三十五條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嚴格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情況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可以實行差額考察。
第八章 公示、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六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八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章 試 用
第三十九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係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採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閲、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