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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設施

鎖定
公共體育設施是城市綜合功能的重要載體,也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閃光點,都是城市的標誌性建築。滿足居民在開展體育活動,進行運動休閒等方面的生活需求,是現代城市必須具備和完善的重要功能。
中文名
公共體育設施
外文名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重要載體
城市綜合功能
性    質
體育

公共體育設施設施定義

體育設施是發展體育事業,實現《體育法》確定的我國體育工作方針的重要物質基礎。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更是實行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改善國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體育場地建設的要求和城市規劃關於運動場地面積的定額指標。”國務院印發的《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也明確提出:“體育場地設施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落實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也是現代城市的標誌性建築,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亮點。原城建部和國家體委聯合發佈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根據不同規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對各種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訓練房等設施的規劃標準、觀眾規模、用地面積、人均面積等指標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國家要求設置的最基本的體育設施及其用地定額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

公共體育設施社會評價

公共體育館或體育設施運營方確有一定苦衷。比如,學校體育場地開放,是一件涉及教育部門、體育部門、衞健部門、公安部門等多部門聯動的綜合性民生工作,現有的法律法規仍有待進一步健全和規範。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就推進學校的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制定了相關文件,提出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但那些畢竟是指導意見,具體的落實責任在於屬地工作部門——權、責、利三者如何釐清,政府、社會、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如何劃分,需要體育部門切實發揮職能部門的主導作用。強化分類指導,逐步解決學校體育場地等公共體育設施開放當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最終幫助學校等責任單位妥善辦好這件惠民實事。
人們常説,好多事“一管就死,一放就亂”。要打破這個循環,必須緊盯問題短板,嚴格遵循法治精神辦事。當前,我國民法典在相關方面已經對具體責任作出了規定,體育部門作為牽頭責任方,根據法律規定推動問題解決,手上已經有了最好的工具。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各地匯聚眾智、集聚眾力,能夠有步驟、有底氣地讓公共體育設施用之於民,為倡導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羣眾體質創造更好的條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