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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理論

(介於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

鎖定
公共選擇理論在英文文獻裏通常稱作“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又稱新政治經濟學或政治學的經濟學(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門介於經濟學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和刻畫政治市場上的主體的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 [1] 
公共選擇,是指人們提供什麼樣的公共物品,怎樣提供和分配公共物品以及設立相應匹配規則的行為與過程。公共選擇理論則期望研究並把研究結果影響人們的公共選擇過程,從而實現其社會效用的最大化。 [2] 
中文名
公共選擇理論
外文名
Public Choice Theory [3] 
起    源
上世紀20世紀40年代末
分    類
初級政治、政策供給和政策執行
主要應用
收入分配差距、社會保障制度
代表人物
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 [3] 

公共選擇理論發展歷程

公共選擇理論起源

二戰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盛行,政府過多幹預市場經濟運行,導致鉅額政府赤字及持續的通貨膨脹。然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無法完美的解決赤字和通脹問題。這為公共選擇理論創造出了客觀的經濟環境,加之布坎南的開創性工作,最終使公共選擇理論展現在世人面前。 [4]  公共選擇理論產生於20世紀40年代末,並於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理論框架,60年代末以來,其學術影響迅速擴大。
關於該理論的淵源。學者張健(1991)認為,芝加哥學派的思想淵源主要有:斯密的經濟理論、維克賽爾的經濟思想、意大利公共財政學派的理論。 [5]  這些僅是布坎南個人思想的由來,其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陳招順、汪翔(1990)認為,公共選擇理論的理論淵源有斯密的經濟理論和休謨的政治哲學、意大利公共財政學派的經濟思想、瑞典學派奠基人維克賽爾的經濟思想。 [6] 

公共選擇理論發展

公共選擇理論是以1938年伯格森的一篇探討福利函數性質的文章《福利經濟學可能前景的重述》( A Reformul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WelfareEconomics)作為起點,在阿羅1951年的著作《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大批著作和文章則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才開始相繼湧現,例如布萊克的《選舉和委員會理論》( The Theory of Committee and Election ),布坎南和圖洛克的《同意的計算》(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等等。他們或着重於研究如何將個人偏好進行加總以實現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化,或者研究在外部性、公共物品、規模經濟出現的場景中如何實現合理、有效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公共選擇理論和公共支出理論可以説是“同宗同源”,正因為此,維克塞爾18%年的《公平税收新原理》( A New Principle of Just Taxa-tion)和林達爾1919年的((公平税收:一個積極的方案》( Just Taxation APositive Solution )被公共選擇理論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對公共選擇理論作出了基奠性的貢獻,以研究財税問題聞名的維克塞爾和林達爾還被視為公共選擇理論的祖師爺。
不過,如果真這樣追根溯源的話,也許公共選擇理論產生的歷史還可以再向前推一百年,法國的著名數學家博爾達和孔多塞18世紀80年代就完成了和阿羅同樣的工作。
應該説,公共選擇理論一開始並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或者學派,真正作為獨立的一支屹立於學術之林,是在布坎南和圖洛克《同意的計算》出版之後。此後,布坎南又將公共選擇理論向前推進了一大步,《自由、市場和國家》( Liberty , Market and State ) ,《憲法經濟學探索》( Explorations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的先後出版使公共選擇理論不但在經濟學界受到推崇,而且還被政治學界視為圭臬。 [7] 

公共選擇理論相關人物

現代的公共選擇理論開始於政治學家鄧肯·布萊克(Duncan 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後來成為中位選民理論(median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寫下TheTheoryofCommitteesandElections(1958)一書。經濟學家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將他稱為是公共選擇理論之父(1987,p.1040)。
詹姆斯·布坎南 詹姆斯·布坎南
公共選擇理論的領袖人物當推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布坎南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從事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他發表的第一篇專門研究公共選擇的文章是《社會選擇、民主政治與自由市場》(載《政治經濟學雜誌》第62期,1954年4月號)。布坎南與戈登·塔洛克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被認為是公共選擇理論的經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選擇理論方面的建樹,尤其是提出並論證了經濟學和政治決策理論的契約和憲法基礎,而獲得198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
此外,著名經濟學家阿羅和唐斯對公共選擇理論的建立和發展也做出了重要貢獻。
肯尼斯·約瑟夫·阿羅在1951年所發表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SocialChoiceandIndividualValues)一書也影響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其它重要的作品還包括了公共行政學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經濟理論》(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Olson所著的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1965)。 [8] 

公共選擇理論概念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本質

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對象是公共選擇問題,公共選擇就是指人們通過民主決策的政治過程來決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給和產量,是把私人的個人選擇轉化為集體選擇的一種過程(也可以説是一種機制),是利用非市場決策的方式對資源進行配置。所以説,公共選擇在本質上,實際上就是一種政治過程 [9] 

公共選擇理論內容

公共選擇作為一種政治過程,有着不同的方面,即要經過立憲、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過程。在第一階段即立憲階段,所進行選擇的是制定根本性的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第二階段即立法階段,主要是在現行的規則和法律範圍內展開集體活動;而第三階段即行政和司法階段則是個執行階段,它將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具體付諸實施,並且執行各項決策。在這三個階段中,問題最多的是行政和司法階段,這個階段的操作難度也是最大的,因此,通常認為這個階段是公共選擇理論最為重要的階段。如果從行政的角度來研究和闡述公共選擇理論的相關問題,這無疑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 [9] 

公共選擇理論特徵

把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拓展到以往被經濟學家視為外部因素而由政治學研究的傳統領域;把人類的經濟行為和政治行為作為統一的研究對象,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以經濟人為基本假定和前提,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解釋個人偏好與政府公共選擇的關係,研究作為投票者的消費者如何對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供給的決定表達意願。

公共選擇理論焦點

公共選擇理論至今仍存在着一些爭辯,這些爭辯主要集中於如下幾個焦點:
(一)效用的衡量準則
公共選擇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社會福祉函數的研究。對社會福祉函數的研究在相當程度上吸取了(舊)福利經濟學到新福利經濟學的成果。
(舊)福利經濟學有三個核心假設:第一,個人福利可以採用基數的形式進行衡量;第二,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總,並得到社會總福利;第三,補償檢驗。在通常情況下,一些政策會使一些人的福利改善,使另一些人的福利惡化。英國經濟學家卡爾多、希克斯等人提出的補償檢驗認為,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補償受損者以後,還能夠有所剩餘,那麼這種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實質上就是社會總福利的增加。
1930年代以後,以羅賓斯、薩繆爾森、希克斯等人為代表的新福利經濟學家強勢崛起,特別以羅賓斯的名著《經濟科學的性質與意義》為標誌,對舊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基數效用和人際比較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效用作為一種主觀感受,無法用具體數值來衡量,更不能進行人際比較。
總之,新福利經濟學主張把福利經濟學建立在邊際效用序數論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邊際效用基數論的基礎之上。 [10] 
(二)社會福祉函數
公共選擇理論界對社會福利函數爭辯的焦點在於社會福利函數是否存在,特別是1950年肯尼斯·阿羅提出著名的“不可能定理”以來,許多人認為社會福利函數已被宣判死刑。
阿羅“不可能定理”橫空出世,指出符合阿羅條件的社會福利函數之不可能性。對於這個結果,社會選擇理論研究的幾位大師,並未採取絕對化的觀點。阿羅在《社會選擇:個性與多準則》“效用和”中説:“在2.1節中我們已經拒絕了將效用和量化的想法,尤其是拒絕個人間效用的比較,現在所採用的方法也就排除了這種福利函數形式。但是,假定效用和僅僅依賴於個人排序而不是效用指標,它還是可以重新形成的。伯格森關於社會福利函數的討論中似乎已隱含了此意”。 [11] 
丹尼斯·繆勒(DennisCMueller)對理論界所研究的社會福利函數作了經典的歸納,將業已提出的社會福利函數概括為四種基本類型:“(1)實值的社會福利函數,以伯格森·薩繆爾森的社會福利函數(bergson-samuel-sonsocialwelfare function)為代表,該理論認為,社會福利值w(用序數表示)取決於被認為影響福利的所有可能的實值變量zi,即w=w(z1,z2,…)。但這僅是一個概念化的函數,沒有給出函數的具體形式;(2)公理性社會福利函數,以威廉·維克裏等為代表;(3)社會契約型,以約翰羅爾斯等人為代表;(4)功利主義契約型,以豪爾紹尼等人為代表。” [12]  丹尼斯·繆勒通過旁徵博引,對若干有代表性的實值型社會福利函數優、缺點作了較詳細的剖析。
當今公共選擇理論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馬蒂亞·森(AmartyaKSen)概括了“不可能性定理”的一個新突破口:1940年代以來,偏好或者其相應的保序函數——效用函數——作為解釋個人選擇行為的基礎已經逐漸成為經濟學家的共識。 [10]  [13] 
(三)投票規則———多數同意抑或一致同意
在投票規則設計上,長期以來存在着多數規則與一致同意規則的爭論。1956年,美國政治學家達爾(DahlR)對多數原則產生懷疑的原因在於:“多數原則是按人頭論多少,於是它把不平等的強度平等化了。因此多數原則是建立在一種虛構上,即十分軟弱和不現實的約定上:讓我們假設各種選擇的強度是一樣的。” [14]  規則不能反映投票人的偏好強度,投票的結果不能達到最優。
儘管多數法則遭受了許多責難,但一方面,它有着悠久的歷史習慣;另一方面,作為社會選擇的一種具體方法,人們對它已有了可觀的研究成果。其中一系列研究成果揭示出多數方法在社會福利函數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阿馬蒂亞·森在《集體選擇與社會福利》中介紹“關於多數規則的條件”;“多數選擇與相關係統”堅持認為多數規則(雖存在着一些重要缺陷)在公共選擇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所有的集體選擇規則中,多數決定方法可能比其他任何方法都得到更多研究,… …容易理解它具有廣泛的吸引力”;“關於選擇規則的條件”中對多數規則予以理論上的高度概括,“梅(May)證明了,惟一確定的具有無限制定義域的、無關方案獨立的、同時具匿名性、中立性、中立性和正響應性的CCR是多數方法。若一個人贊成所有這些條件而不願意接受多數規則,那麼他就麻煩了,因為他至少必須要丟棄這些判斷中的一個。…多數決定方法像帕累託擴展規則那樣,滿足獨立性、匿名性、中立性、非負響應性、強帕累託原則,以及無限制定義域條件。” [15]  另一方面,其他學者對一致同意規則的討論主要有:1896年,瑞典學者克努特·威克塞爾(JohnGustavKnutWicksell)從獨特的視角提議“把所有人從集體行動中受益的可能性與全體一致性通過規則聯繫起來”、提出“一致性規則是惟一能確定地導出滿足帕累託條件的公共物品數量和税額的選舉規則” [12] 
1962年,布坎南(JamesMBuchanan)與戈登·塔洛克(GordenTullock)在其名著《一致同意的計算》中論證了在公共選擇中,由於信息不對稱,一致同意需要極大的成本。現實中的政治程序多采取間接民主制(代議制)或多數票原則(簡單多數或比例多數),但政府行為和政府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政治官員的動機支配……但多數原則是否就必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數人是否有剝奪少數人權力和自由的正義呢?這顯然是個爭論更深層次的問題。 [16]  與阿羅的觀點相同,布坎南認為,在相互衝突的主體間形成一致的規則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求其次,通過多數人規則來實現,這就必須理解多數人規則的實質:並不在於讓多數人接受而形成決策的規則,而在於讓所有人都接受決策的規則。布坎南認為,多數主義政治會導致多數人聯合體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資源,對經濟和社會產生負面效應。他主張,放棄簡單多數規則,而建立一個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規則,即一種“普遍性的限制”(constraintforgenerality),從而使政治家在決策時按照公眾的利益公平的處理社會福利的分配。 [17]  1971年,戈登·塔洛克認為,在現實世界中,投票者的個數總是大大超過備選方案個數。這時,出現投票悖論的概率是如此之小,以致於在實際上可以不考慮它。這時,出現一致的概率就很高,而再提出或擁護另一個選擇方案的成本會高於該方案能帶來的利益。如果實際的多數投票結果確實靠近中間狀態,則該結果將被大家所接受。 [18] 
1994年,休·史卓頓(HughStretton)和奧查德(LionelOrchard)的分析表明:由於投票過程中理想最優的一致同意的直接民主無法實施,實際中採取的間接民主投票仍不是理想的民主決策方式。間接民主投票存在如下缺陷:(1)多數票規則難以獲得均衡結果;(2)多數票規則會導致對公共決策控制權的爭奪;(3)多數票規則會導致選民對公共選擇活動的冷淡。 [19]  可見,現代公共選擇仍處在左右為難的境地中。 [10] 

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視角

公共選擇理論運用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和分析方法來研究政治問題,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理論學派:它的分析方法來源於經濟學,研究者也大都是經濟學家,但是研究的對象不是經濟市場而是政治市場;它分析的對象是政治市場,但是分析的方法卻完全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政治學。正因為如此,公共選擇理論又被稱為“新政治經濟學”或“政治的經濟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特徵是經濟人假設和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 [20] 

公共選擇理論經濟人假設

公共選擇理論作為政治的經濟理論是就其分析的方法而言的,它把經濟學中的經濟人(或理性人)假設移植到政治領域,認為政治領域中的個人也是自利的、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行為準則的經濟人;並將經濟市場上的交易分析擴展到政治領域(或稱為“政治市場”),把人們在政治領域的相互作用過程視作“政治上的交易”,認為,政治過程和經濟過程一樣,其基礎是交易動機交易行為,政治的本質是利益的交換。 [21] 
經濟人假設是公共選擇理論和傳統的政治理論相區別的根本原因。政治學的傳統是假設政府是代表公民利益的,政府官員和政治家的目標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政治學的基本內容是關於如何建立一個美好社會的規範性論述。公共選擇理論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來概括一切人的行為動機,保持了個人模型在經濟背景和政治背景下的對稱和邏輯上的一致性,得到了一系列“政府失靈”的分析結論。然而,利用一個簡化的、一致的個人行為模型來分析政治問題,必然會得到一些和現實不一致的分析結論,這是任何抽象的分析模型在具有較強的解釋力的同時必然要付出的代價。任何單一的、對目標函數有明確界定的個人行為模型都不可能涵蓋所有人類行為,現實中確實有許多政府官員和政治家在政治領域是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行動指南的,正因為如此,公共選擇理論在正統的政治學看來是離經叛道,受到一些學者的猛烈批評。 [21-22] 

公共選擇理論個人主義

公共選擇理論從決策的角度探究政治問題,探究由不同的個體形成的社會如何進行選擇,做出社會決策。公共選擇理論對社會選擇的一個基本觀點是,所謂社會選擇不過是個人選擇的集結,只有個人才具有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個人是基本的分析單位,個人的有目的行動和選擇是一切社會選擇的起因。公共選擇理論這一由個人選擇入手分析社會選擇的研究徑路稱之為“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 [21] 
個人主義的分析方法是相對於整體主義的分析方法而言的,它強調的是分析個體的動機與選擇模型對整體行為的影響,是一種從個體到整體的分析思路。這種分析方法是西方自由主義哲學和社會契約觀在方法論上的反映。公共選擇理論基於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對集體決策的考察和傳統政治學將集體視作由個體組成的有機體所作的整體性考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理論進路:前者認為,集體行動是由個人在集體而非個體去實現既定目標時的個人行動所組成;後者則認為,個人是集體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是國家作為一個超個人的單位而存在,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被視為是獨立於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在公共選擇理論模型中,個人被認為在他們的私人行動和社會行動中都有自己獨立的目標,公共選擇是個人選擇通過一定規則的集結。基於這樣的分析思路,政治秩序能夠從個人選擇的計算中得到合理的説明。 [21]  [23] 

公共選擇理論主要應用

民主決策為主要特徵的“一事一議”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公共選擇機制,因而需要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對其制度內涵及制度績效進行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中的俱樂部是在完全民主制度下形成的一種地方共同體,是對公共產品的種類、質量、數量具有相同偏好,並樂意承擔相應成本的人羣的集合。俱樂部理論所闡述的原理是,人們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會根據福利最大化原則對加入和退出某一俱樂部以及加入哪個俱樂部進行選擇。這些假設條件是:第一,客觀差異性,即不同俱樂部提供的公共產品在數量和品質上是不同的,從而使人們的選擇成為可能和必要。第二,完備信息性,即人們對俱樂部提供的公共產品種類、數量、質量和需要承擔的成本等信息能夠完全掌握。第三,完全排他性,即俱樂部提供的公共產品在由俱樂部成員承擔相應成本的基礎上,能夠完全將不承擔成本者排除在外,不具有效益的外溢性。第四,充分流動性,即資源和人員的流動是自由的、無障礙的、無成本的。
俱樂部理論的內涵是對俱樂部的一種選擇,實際上是對公共產品種類、數量、品質和成本的一種選擇。該理論涉及到公私產品消費的選擇機制和以腳投票機制。公私產品消費的選擇機制作用於人們對是否加入俱樂部消費公共產品而進行的選擇。該選擇機制是建立在人們一定收入水平下對私人產品消費的邊際效用和對公共產品消費的邊際效用進行對比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消費公共產品即是否加入俱樂部的一種機制。以腳投票機制作用於人們對不同俱樂部而進行的選擇。該機制是建立在對不同俱樂部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的基礎上,用腳走人或退出某一俱樂部加入另一俱樂部的一種市場選擇機制。
圖1-邊際效用與居民收入水平模態 圖1-邊際效用與居民收入水平模態
如果從公共選擇理論中俱樂部的涵義對中國鄉村以“行政村”為單位的共同體進行界定,它不屬於俱樂部範疇。因為它不是在純粹民主意志的基礎上形成的,也不是對公共品的種類、數量、質量具有相同偏好、對公共品成本承擔具有相同意願的人羣的集合,而僅僅是歷史上自然形成並在以後被特定行政體制固定化了的一個行政共同體。這裏之所以用俱樂部理論對“一事一議”制度績效進行分析,是因為通過“一事一議”形成的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共同體具有俱樂部的某些特徵:該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共同體是在民主投票的基礎上形成的;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成本分攤方法投贊成票者對基礎設施等的種類、數量、質量具有相同的偏好,並對基礎設施建設成本的承擔具有相同的意願。這裏所要分析的是村莊居民投贊成票而成為俱樂部成員或投反對票不加入俱樂部的緣由。“一事一議”制度執行中決議通過的順利與否的原理,何其相似。
假設:第一,人們消費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隨收入的增加而呈遞減趨勢;第二,在收入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消費私人產品的邊際效用比消費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高,而當收入達到一定程度後,消費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會超過消費私人產品的邊際效用(如圖1所示)。因為隨着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數量均會相應增加,根據邊際效用遞減規律,假設“第一”是成立的;當收入水平較低時,人們的消費水平也相應較低,這時人們的炫耀傾向較強,較重的攀比心理會使人們更看重私人物品的消費;而當收入水平較高時,人們的私人物品消費得到了較高程度的滿足,炫耀和攀比的傾向下降,轉向更加註重公共物品的消費,以改善生活狀況,獲得最大福利。因而,一般説來,假設“第二”也是能夠成立的。
圖1中,橫軸表示村莊居民的收入水平,縱軸表示村莊居民消費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所得到的邊際效用,MUg表示居民消費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曲線,MUp表示居民消費私人產品的邊際效用曲線。
在村莊居民收入水平較低時,由於消費私人產品的邊際效用高於消費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因而居民在“一事一議”中投票贊成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建設項目而成為俱樂部成員的願望較弱,從而使“一事一議”決議通過的難度較大;當居民的收入水平超過MUg和MUp曲線的交點E所對應的A點時,由於消費公共產品的邊際效用高於消費私人產品的邊際效用,因而居民在“一事一議”中投票贊成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建設項目而成為俱樂部成員的願望較強,從而使“一事一議”決議通過的難度較小。這可以解釋為什麼經濟發展較差、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的村莊“一事一議”制度難以操作,而經濟發展較好、居民收入水平較高的村莊“一事一議”制度卻容易進行。
與俱樂部理論相聯繫的以腳投票機制可以用來分析為什麼在按照受益原則進行成本分攤時,“一事一議”決議往往難以通過。以腳投票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人員在各俱樂部之間的流動是自由的、無障礙、無成本的。而中國鄉村居民所處的村級共同體卻由於户籍制度、土地財產關係等方面的原因,難以做到人員的自由流動,即使流動,成本也是高昂的。所以,在中國鄉村居民對社區公共品供給方面的選擇中,基本不存在以腳投票機制。在人員能夠自由流動、以腳投票機制能夠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村莊居民無需隱瞞自己對公共產品的偏好程度,因為當其發現有人故意隱瞞而少承擔成本,從而使不利於自己的決議獲得通過時,他還可以採用以腳投票的方式退出該俱樂部,避免自身利益損失的發生。但在人員不能自由流動、用腳投票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會出現因個人需要承擔公共產品的成本而不願顯示對公共產品的偏好的問題。因為如果按照受益原則進行成本分攤,顯示的偏好越強烈(即從公共產品中受益越多),所負擔的公共產品生產成本就會越多。這樣,如果某(些)居民不隱瞞偏好,則其承擔的成本就會較那些隱瞞偏好的居民要多,如果這一對不隱瞞偏好居民不利的決議獲得通過,因為不能用腳投票,所以這種決議就會對不隱瞞偏好的居民帶來實際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居民隱瞞對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偏好的傾向是很明顯的。而人人為少負擔成本而隱瞞偏好的結果必然是正常的公共產品生產的決議難以通過。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按照受益原則進行成本分攤的“一事一議”決議,有時會由於人人表現出的“無所謂”態度而難以獲得通過。實際上,就是在不按照受益原則進行成本分攤,而是按照人口或户平均分攤成本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人會覺得這種成本分攤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於不能在進入俱樂部後(即決議通過後)再以用腳投票的方式退出,以免這種不公平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實際發生,所以社區居民就會採用用手投票的方式對不公平的決議投反對票,阻止該類不公平決議的通過。因此,從這一角度分析,“一事一議”決議獲得通過的可能性也會受到影響。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利益集團對公共選擇的結果是有一定影響的。所謂利益集團是指在社會中居於特殊的共同地位,有特殊的共同利益,因而對政府的政策目標具有特殊的偏好的人羣。利益集團作為一種具有一致性利益方向的特定羣體,對政府的政策往往具有特定的偏好,因而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施加壓力,以求政府的政策有利於其利益的實現。利益集團採取集體行動影響政府政策的原因,一方面是集團成員有一致的利益傾向,因而具有一致的政策偏好;另一方面是集體行動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要大於分散的個體行動的影響力。基於此,政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利益集團的影響。
利益集團的集團行動及其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也受集團規模因素和“免費搭車”現象的影響。首先,利益集團成員的偏好一致性與利益集團的規模成反比,利益集團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與利益集團的規模成正比。即隨着集團規模的擴大,集團成員的利益目標和政策偏好的差異逐步增大,從而削弱了集體行動的基礎;集團規模越大,其對政府政策制定施加的壓力就越大,反之,如果利益集團的人數過少,其對政府政策選擇的影響就會下降。其次,當集團規模較大時,“免費搭車”現象也較為突出,從而會挫傷集團內的少數帶頭者的積極性,降低集團行動發生的可能性,進而削弱了利益集團對政府政策選擇的影響力。
鄉村特定的血地緣關係自然形成了眾多家族式的利益集團。如果一個村莊家族較多,相應地利益集團的數量就較多,規模就較小。不能否認,在實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村主任一職的競選在相當數量的村莊內在一定程度上是家族之間的競爭,也就是以家族為單位的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如果某家族利益集團的成員當選了村主任,該家族利益集團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的話語權自然較大,影響力也就較強。這種情況在村級事務由村級組織負責人獨裁式決策的情況下更是明顯。但在民主式決策的情況下,利益集團對村級事務決策的影響力在各利益集團力量的較量中被削弱。在村級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事務實行“一事一議”方式進行決策的情況下,“在野”利益集團會利用這一工具對抗“執政”利益集團,對執政者提出的基礎設施等公用事業建設決議加以質疑。此時,利益集團的政治利益及其執政後的長遠經濟利益往往被“在野”利益集團的成員放在了首位,而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給社區居民所帶來的利益被放在了次要位置。事實上,在家族意識較強的地區,這種情況是較普遍的。此外,家族式利益集團規模的有限性以及家族內親情因素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在野”利益集團因規模過大造成的利益不一致和“免費搭車”現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利益集團對決策影響力的下降。因此,由於家族利益集團的這種競爭局面,對“一事一議”決議通過的影響是顯著的。
多數票通過規則
圖2-受益與分攤模態 圖2-受益與分攤模態
多數票通過規則是指一個決議只要多數人贊成而不需要一致同意就可獲得通過的選擇規則。由於最優多數規則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成本難以準確計量、試驗成本較高等問題,實際中所採用的一般是簡單多數通過規則,即三分之二通過規則和過半數通過規則。儘管多數票通過規則帶來了少數人福利損失的“外在成本”,但它既克服了一致同意規則因時間成本過高帶來的難以操作問題,又能考慮到多數人的偏好,因而在實際民主決策過程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
“一事一議”制度所遵循的就是簡單多數通過規則。在這一規則下,成本平均分攤的通常做法影響了“一事一議”決議通過的可能性。村莊內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建設的成本分攤方式無非是平均分攤和按受益多少分攤。村莊居民也可分為持平均分攤意見者、持按受益原則分攤意見者,以及持“無所謂”態度者三種。一般説來,某項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居民帶來的收益是不均勻的。如圖2所示,持按受益原則分攤基礎設施建設成本意見的選民是多數,而持平均分攤成本意見的選民是少數,這與一般情況下居民對某項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的受益狀況相對應。因而,按照多數票通過規則,以平均分攤成本為通常做法的“一事一議”決議就很難獲得通過。此外,這裏也不存在中位選民定理發揮作用的條件,即持中間觀點的選民人數多於持任一極端觀點的選民人數。因此,中間觀點(圖2中A,B之間的部分)在“一事一議”制度中一般也難以通過。 [24] 

公共選擇理論評價

公共選擇理論既是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同時又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涉及現代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研究領域。從經濟學理論角度來看,公共選擇理論運用的是經濟學的邏輯和方法;而從政治學、行政學的角度來看,它分析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同人類密切相關的政治個體(包括選民和政治家)的具體行為特徵,同時包括由此引起的政治團體(尤其是政府)的行為特徵。因此,學術界常常把公共選擇理論稱為“新政治經濟學”、“政治的經濟學”,有時候又叫“官僚經濟學”。 [9] 
作為新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公共選擇理論是在對傳統市場理論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批判的過程中逐步興起和發展的。它以“經濟人”假説為其基本行為假設並將之推廣到政治市場上供求雙方行為分析,最終得出“政府失敗”的基本結論並提出了矯正“政府失敗”的兩大思路。應該説,其理論體系、前提假設、基本結論及改革舉措還是具有相當啓發和借鑑意義的。其應用範圍也已遠遠超出了主流經濟學和傳統政治學的研究範圍,幾乎涉獵當今社會所有的熱點問題,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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