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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

鎖定
公共運輸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的運輸業。例如面向社會公眾的航空、鐵路、水路以及計程出租等行業提供的運輸服務,即為公共運輸。
中文名
公共運輸
定    義
向社會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的運輸業
應    用
航空、鐵路、水路以及計程出租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289條

目錄

公共運輸特點介紹

公共運輸具有如下特性: [1] 
(1)承運人一般系經國家批准從事公共運輸業的企業和個人。
(2)公共運輸面向的是全社會,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任何公眾都可以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3)公共運輸的班次、運輸路線、運價一般都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告。
(4)公共運輸一般為格式合同。由承運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常印製在有關票證的背面,接受有關票證就視為接受了合同條款。

公共運輸要求

《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必須滿足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所謂通常合理的要求,應當包括: [1] 
(1)訂立運輸合同的要求。
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是向社會公眾發出要約邀請,任何社會公眾只要有希望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約,承運人就要與之訂約而不得拒絕,即承運人承擔法律規定的強制承諾義務。例如,出租車不得揀客拒載,車站、機場不得拒絕向某旅客售票等。當然,運輸工具已經滿載,承運人已無法再提供運輸能力的,承運人不應再承擔強制承諾義務。
(2)合理的有關運輸服務的要求。
公共運輸必須滿足公眾有關運輸安全、必要的輔助性服務的合理要求。包括提供適運的運輸工具、遵守公告的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或者遵從旅客、託運人的指示,保證運輸環境衞生、舒適等。
參考資料
  • 1.    .1.0 1.1 1.2 劉有東主編.合同法精要與依據指引 增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