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突发事件,名词。政府部门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预案。
- 中文名
- 公共突发事件
- 性 质
- 名词
- 部 门
- 政府部门
- 目 的
-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利益
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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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欢乌漏般)。
本预案适用于艰捉嚷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蜜拔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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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陆续更新中):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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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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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