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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鎖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依法院國自己的衝突規則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而因其適用會危及法院國的重大社會或公共利益法律與道德的基本原則即可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它在保障一國法律安全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來排除那些嚴重危及本國公共利益的外國法律的適用。
中文名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 
外文名
Public Order Reservation System
相關方式
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中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規定,通常採用三種方式:
(1)按本國衝突規範的指引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與本國基本政策、重大利益或法律等相牴觸,則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2)規定本國的某些領域只能適用本國法,不能適用外國法,從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3)本國法院在為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承認或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時,如承認或執行有悖於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可不予承認或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