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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

鎖定
公共建築物是經過人為的加工,以滿足某種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不動產建築物。具有以下性質:(1) 只能是不動產建築物。不動產不僅限於自然性質,還包括作用上屬於不動產的物體,以及固定於不動產上不可分離的物體。如港口的起重設備、埋藏於地下的管道等。(2)必須是經過加工的不動產。未經加工的不動產,如海岸、河川不是公共建築物,人為的加工不要求複雜的結構,只要加工使不動產能夠滿足某項用途。(3)必須用於滿足某項公共利益目的。公共建築物用於滿足公共利益,具有和一般建築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共建築物受到特殊保護:(1)公共建築物不可侵害;(2)處罰性保護,公產管理機關可以制定保管條例,並附以處罰制裁;行政役權,鄰近不動產所有者負有某種容忍,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1] 
中文名
公共建築物
例    子
科教文衞建築等
組    成
辦公建築等
類    型
建築
科教文衞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衞生、體育建築等),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築(如機場、車站建築、橋樑等),不包含商住樓(商品樓)。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