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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借閲權

鎖定
所謂公共借閲權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權等每本圖書在圖書館被借閲的次數收取版權費税的權利,但是這項費用不是直接向讀者收取的,而是由政府統一支付。(有好幾種定義)
公共借閲權(Public Lending Right,簡稱PLR)又稱公共出借權、作者出借權等,是指作者及相關著作權人因其作品在各類型圖書館被免費借閲而享有的補償金的權利。
中文名
公共借閲權
外文名
Public Lending Right
簡    稱
PLR
授借權費
釐定的準則因地而異

公共借閲權授借權的差異

不同地方,所推行的授借權制度並不相同。在部份國家(如德國、荷蘭),授借權制度與版權的法例扣連,圖書館有法律責任去依所擁有的書本存量,向其作者繳費;其他國家則分開處理版權與授借權。加拿大、澳洲等地的大部份授借權費用付到外國(大部份是美國)的作者手上,令這些國家相當難受。
在丹麥,制度是作為政府對藝術的資助,而不是對潛在銷售額的補償,其資助的種類,包括於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館供借出,而且在丹麥出版印刷的書本、音樂和視藝作品。

公共借閲權授借權費用

授借權費用釐定的準則因地而異。一些地方按借出次數收費,另一些地方只是單純按“有否提供該書”去決定。在加拿大,該費用是每本書每圖書館C$38.30,每年每作者的上限是 C$2,681 (2008)。

公共借閲權授借權資格

在不同國家,作品授借權的資格亦有所不同,大部份國家只容許印刷作品有授借權,而政府的印刷物則甚少計算在內,圖書目錄字典也沒有授借權。一些授借權只資助小説作品,另一些國家(如挪威)則只對非小説書籍付遠遠較少的費用。此外,很多國家會將學術書籍排除在外。

公共借閲權歐盟授借指令

歐盟自 1992 年 11 月起,按歐盟指令 92/100/EEC以租借權利去規管授借權。歐盟委員會在 2002 年發表一份報告,指出大部份成員國未能正確執行該指令。
上述有關授借權的歐盟指令,受到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 的反對和阻撓。IFLA 指授借權所引用的“借用權”概念,危害到公眾圖書館的服務,而該服務屬於民眾的人權。部份歐洲作家(包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達里奧·福若澤·薩拉馬戈)亦反對該指令的發佈及實施。相反地,有超過 3000 名作家聯署,反對英國於 2010 年削減授借權費用。

公共借閲權香港授借建議

2014 年 3 月 7 日,“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閲權大聯盟”致函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馬逢國,陳述他們就香港設立授借權的訴求。大聯盟收集到八成香港出版社及 445 位香港作家(包括東瑞梁文道倪匡林超榮陶傑等)的取署支持,遞交香港政府,希望在香港推行授借權制度,以保障著作版權有公平的回報,大聯盟希望在 2013-2014 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內,向其民政事務委員會陳述,並希望得到議員支持,“儘快在 2014/15年度撥款”推行。。
大聯盟在上述函件附有的便覽中,建議香港“授借權”採用以下形式︰
  • 使用“授借權”:香港政府轄下之公共圖書館
  • 涵蓋書籍:由公共圖書館購買並借出之香港出版物(由香港出版商印製並附有 ISBN 之書籍,語言不限,涵蓋流行書籍、教科書、漫畫、畫冊、文學作品等)
  • 付款方:香港特區政府(以不影響公共圖書館運作為原則,因此款項並非從圖書館之年度購書預算撥出,而是由政府代表全港公共圖書館另額支付。)
  • 受款方:在香港出版書籍的作、著作版權持有人。由執行機構 -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HKRRLS) 作為業界代表統一向政府收取款項後分發予各出版商,再分發予作。(奧地利捷克等國家採用這種方式)
大聯盟召集人李偉榮描述初步構想,認為“授借權”應由出版書籍的版權持有人擁有,“按量收費”,按每書每次借閲收費,“以商業租借為本,加上大額折讓,可能會由幾蚊開始”。他並指外國也有例子,每次收費高達十至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