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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選擇權
鎖定
即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
公允價值選擇權允許企業實體根據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後續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 中文名
- 公允價值選擇權
- 外文名
- fair value option
- 別 名
- 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
- 頒 佈
- 2003年12月
即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fair value option)。
公允價值選擇權允許企業實體根據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後續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國際上最早在準則中允許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稱IASB)於2003年12月頒佈的第39號準則。在最初的準則中,IASB沒有對企業使用這種選擇權的條件和範圍做出嚴格的限定。這種寬鬆的政策使得公允價值選擇權成為許多大型金融機構粉飾利潤的重要手段。在歐洲主要的銀行、證券以及保險公司的監管機關壓力之下,IASB於2005年6月對準則進行了修訂,限制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使用條件。從美國的有關準則制定情況來看,儘管FASB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上一直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但是在其早期的重要準則如SFAS 133、SFAS ll5等中並不包括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條款。在IASB公佈了第39號準則之後,FASB出於會計準則國際化協調的考慮和實務界的壓力,才開始系統地研究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並最終於2007年1月公佈了第159號準則,專門規範企業的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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