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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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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是指商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准予進口《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商品的許可證件。
中文名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外文名
Im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
概    念
許可證件
頒發部門
商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定義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2” [1]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適用範圍

(一)納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兩用物項,包括監控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類。
(二)含有易製毒化學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製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於40%(不含40%)的混合物、含鹽酸比例高於10%(不含10%)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其他易製毒化學品的混合物;
3.含易製毒化學品的複方藥品製劑除外。
(三)實施臨時進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適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規定

(一)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列名的兩用物項,海關驗核商務部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須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國家環保部審批後,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營者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二)兩用物項和技術從境外運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場所的,企業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此類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場所之間進出的,以及從上述區域和場所運往境內,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三)“兩用物頂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紙質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打印。
2.“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並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換髮許可證。
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1)“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證面的進口商、收貨人應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相一致;
(2)由於許可證備註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註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註欄內不允許手工簽註,如有塗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並上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3)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
(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自行失效。進口許可證當年有效,特殊情況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五)“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的延期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後重新簽發進口許可證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號。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六)“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管理,即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直屬海關報關。
(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許可證備註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非一批一證”指“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最多不超過12次,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註欄”內逐批簽註核減進口數量。
(八)進口“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按每批實際進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後一批進口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際剩餘數量並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號填報在報關單“許可證號”欄目,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1] 
參考資料
  • 1.    海關總署監管司.中國海關通關指南.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1: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