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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審查原則

鎖定
全面審查原則是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受上訴人提起上訴範圍的限制的原則。在中國刑事審判中,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要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也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全面瞭解案情,通盤審理上訴、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和一審裁判是否正確,使上訴狀或抗訴書中已指出和未指出的違法情節和涉及已上訴和未上訴的被告人的錯誤裁判都能得到糾正。在民事二審中,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應當全面審查,而不受上訴人提起上訴範圍的限制。即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查明,是非是否分清,論斷是否合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理過程是否遵守法律程序。同時對當事人提出的新事實和證據,都應進行審理。 [1] 
中文名
全面審查原則
類    型
審查原則
隸    屬
法院
用    途
審核
運用規則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