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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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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英文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Chamber of Urban Infrastructure),是在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領導下非營利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於2007年6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是政府與城市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行業內部之間溝通、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5] 
中文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
外文名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Chamber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別    名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 [8] 
類    別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會員組織
成立時間
2007年6月24日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機構介紹

商會彙集了萬科集團、天津大通投資集團、帝海控股集團、博能控股集團、戎威遠安全服務集團、天環建設集團、華自科技、軟通智慧、山東科達集團、河北建設、中大建設、宏基建設等一批國內知名的民營企業。商會會員主要以城市建設與發展所涉及到的策劃諮詢、規劃設計、投融資、工程建設、產業培育和運維服務等全產業鏈企業為主。 [5] 
具體業務涵蓋了三大類:一是建築、市政、交通、道橋、園林等傳統建設領域,二是綠色材料、綠色建築、智能建造、智慧城市、數字新基建等綠色科技領域;三是產業園區、城市更新、城市運維、文體健康、生活服務等城市配套領域。 [5]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工作內容

建立基礎設施項目庫(PPP)服務體系,彙總各地方(工商聯)推薦的項目,又專業團隊進行初步分析後,定期或不定期向會員企業推薦有效項目。 [5] 
整合各類金融資源,為會員提供項目融資、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市場運作等方面的顧問協調服務。 [5] 
通過行業調研、課題研究、兩會提案等工作,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建言獻策,及時反映行業及企業的訴求。 [5] 
彙集了網絡、微信、紙媒的信息媒介資源平台,及時蒐集、整理、發佈各類行業政策、動態、資訊、活動和展覽等信息。 [5] 
建立通訊員服務機制,及時整合商會宣傳平台資源和協同媒體平台資源為會員企業、企業領導提供宣傳報道等服務。 [5] 
搭建了海綿城市、PPP、新基建等主題基礎設施領域論壇、地方政府對接會、專家座談會等品牌活動平台,促進行業企業和商會會員間的交流合作,共贏發展。 [5] 
依託工商聯組織網絡及會員資源,以及商會會員產業鏈上下游資源,為會員企業異地經營,產業“抱團”發展提供整合服務。 [5] 
依託全國工商聯積極與國外組織建立溝通與聯繫,為會員企業推薦有關國外基礎設施項目,並走出去考察學習,交流合作。 [5] 
非公經濟人士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5]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分支(代表)機構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建設與材料設備分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綠色市政專業委員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青年企業家委員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特色小鎮發展委員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新基建分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中城分會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裝配式產業分會 [8]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所獲榮譽

1、2016年4月,獲評全國工商聯2015年度優秀商會 [6] 
2、2018年9月,獲評全國工商聯2017年度優秀商會 [7] 
3、2019年4月,獲評全國工商聯2018年度優秀 [3] 
4、2020年8月,獲評全國工商聯2019年度優秀商會 [2] 
5、2017年9月,獲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優秀提案 [4] 
6、2021年,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1]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城市基礎設施商會商會章程

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全聯城市基礎設施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Urban Infrastruc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CUICC。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城市基礎設施行業及與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承認《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商會領導班子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商會黨組織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對商會重要事項決策等提出意見,使黨建、會建工作相互促進。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政治引導: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民營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實現健康成長;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根據授權對本行業領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參與行業標準制定;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助推會員創新發展;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幫助會員有序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升商會服務能力;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積極參與全國工商聯建言獻策、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四)維護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開展普法宣傳,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倡導誠信經營,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商會會員同時是全國工商聯會員,享受全國工商聯會員權利,承擔全國工商聯會員義務。
(一)單位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民營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以及行業商會、行業協會、鄉鎮街道商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
(二)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户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 在本商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五)視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商會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商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任職前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於換屆後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會出席活動;
(三)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財務審批;
(六)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彙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檢查督促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會長設1人,原則上2年一輪換,屆內只擔任一次,下屆可再擔任。
(一)每屆輪值會長2-3人,由常務副會長中產生,按照輪值次序擔任會長;
(二)每名輪值會長任職前報業務主管單位考察,進行綜合評價,然後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輪值會長在輪值期,擔任會長,履行會長職權,不在輪值期,履行副會長職權並協助會長工作;
(四)輪值會長在輪值期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瞭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不得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任職前報業務主管單位考核,然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人選應當於任職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秘書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罷免程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20%以上會員或30%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會員大會進行表決。;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解聘秘書長,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商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九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商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商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商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商會承擔。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商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商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到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1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