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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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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小學四十條”。1963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印發。適用於全年有 9 個半月教學時間的全日制小學。分總則、教學工作、思想品德教育、生產勞動、生活保健、教師、行政工作、黨的工作和其他組織工作等 8 章,共40 條。規定小學應該貫徹執行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小學教育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勞動後備力量, 和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的新生。 [1] 
中文名
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發佈單位
中共中央
印發時間
1963年3月23日
小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等品德,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 具有初步的閲讀、寫作和計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識和社會常識,具有良好的學習習慣;身心得到正常的發展,具有健康的體質,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勞動習慣。小學必須根據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科書進行教學。小學必須貫徹以教學為主的原則,對小學生進行教育應該注意適合兒童少年的年齡特點,研究和改進教學方法。要對學生進行共產主義思想品德教育,並組織他們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小學必須貫徹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對知識分子的團結和教育工作。小學教師應該受到尊敬和愛護。必須注意提高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學校要注意同學生家長保持聯繫,爭取校外文化教育機關、羣眾團體和附近的公社、農場、廠礦、企業及其他機關團體的配合和協助,共同教育學生。小學應該認真貫徹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學校佈局力求合理,規模不宜過大。各級黨委必須加強對小學的領導,注意在小學教職工中進行政治工作和思想工作。《條例(草案)》在全國各地分期分批試行。“文革”開始後,試行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 4月修訂為《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 仍為 8章 40條。同年 9月 22日教育部通知試行。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