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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

鎖定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批准成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的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工作者的羣眾性學術團體,屬國家一級學會。
中文名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
外文名
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s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e
成立時間
1988年
理事長
武京閩
常務副理事長
仲偉民
範    圍
全國性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發展歷史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於1988年11月5日成立。
現有團體會員近400個。
研究會掛靠在中國人民大學現任理事長為《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總編輯楊煥章教授。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成立意義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倡導實事求是、崇尚學術道德,團結學報工作者,積極開展編輯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海內外學術交流,不斷提高學報質量。
研究會倡導團結、民主、務實、創新的會風,研究會設有組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編輯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宣傳委教會、財經委員會、調查研究室等工作機構,下設綜合大學、財經院校、高師、師專、民族院校、成人高校、政法院校等系統聯絡中心及教育學院和職業大學分會。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理事成員

理事長
武京閩(中國人民大學
常務副理事長
仲偉民(清華大學
副理事長
程鬱綴(北京大學) 蔣重躍(北京師範大學
黃頌傑(復旦大學) 姚 申(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
崔月琴(吉林大學) 張積玉(陝西師範大學
李大明(四川師範大學) 葉娟麗(武漢大學)
秘書長
蔣重躍(兼)
副秘書長
李曉娟 [1]  王道平(湖南大學)
師迎祥(蘭州大學) 馮春明(河北師範大學
劉曙光(北京大學 [2]  ) 蔣登科(西南大學)

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英文譯名是:CHINESE SOCIETY OF COLLEGE JOURNALS IN HUMANT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縮寫為:CSCJHS。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學報工作者自願組織的羣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開展學術交流和聯誼,努力探索和研究學報發展的規律,不斷提高學報質量,為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服務,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本會倡導和實行團結、民主、務實、創新的會風。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和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把握辦刊的正確政治方向。
(二)組織會員學習編輯業務,開展編輯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和培訓班等,提高會員的編輯業務素質。
(三)組織優秀學報、優秀編輯學論著以及優秀編輯工作者的評選工作,表彰先進,鼓勵創新,推動學報工作,促進各家學報辦出特色。
(四)編輯《學會通訊》、編輯學論文專輯和有關資料等。
(五) 開展學術交流,與各省、市、自治區文科學報研究會和其他兄弟研究會加強聯繫,學習先進經驗,以推動本會工作。
(六)舉辦專業學術研討會,交流專業學術研究成果和經驗,促進編輯人員學術水平的提高。
(七)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溝通會員同黨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充分發揮學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經常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定期彙報學會的工作,主動爭取主管部門對學報工作的領導和支持,積極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全國高校社科學報建設工作。
(九)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期刊登記證和準印證的高等學校社科學報編輯部(室);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認可。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逾期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要求重新入會者,需補交欠繳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是所在會員單位實際負責人,熟悉編輯出版業務,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9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