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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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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鍋容標委”) 是全國性的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換熱設備的標準化歸口和技術工作的組織機構, 承擔組織和領導鍋爐、壓力容器、換熱設備和50m3以上球形儲罐等的設計、製造、檢 驗與驗收標準規範、規程、型譜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查、宣貫、解釋、出版發行以及諮詢等方面的工作。
中文名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外文名
cscbpv
簡    稱
鍋容標委
建立時間
2003年
類    別
組織機構

目錄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介

“鍋容標委”是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關文件,由原全國鍋爐標準技術委員會 和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合並而成,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原國家經貿委、國家機械工業聯合會和國家質檢總局鍋 爐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為主組成,委員和單位委員均來自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的設計、製造、 監督、檢驗、經銷、使用、教學和科研等部門。
首屆“鍋容標委”成立於2003年,目前是第一屆。
秘書處作為“鍋容標委”的常設辦事機構,與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合署辦公。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機構包括分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顧問及通信成員, 每個分委會也常設秘書處,專家組,委員,顧問和通信成員。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結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化方針和發展目標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適應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更好地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的標準化工作,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特成立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鍋容標委”)。
第三條 “鍋容標委”是全國性的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標準化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具體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包括常壓設備)的設計、製造、檢驗和驗收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含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修訂、複審、宣貫、解釋、資料編輯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鍋容標委”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鍋容標委”及其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鍋容標委”的代號為sac/tc 262,英文全稱為“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英文縮寫為“cscbpv”。
“鍋容標委”的會標為: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在國家標準化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於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負責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按照國家關於標準制定、修訂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根據國內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實際需要,負責組織制定本專業標準體系表,負責提出本專業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負責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根據需要,“鍋容標委”可負責組織制定併發布本專業的標準案例等參考性的技術文件。
第八條 負責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等的審查工作,對標準的技術內容、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並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審查結論負責。
第九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專業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貫、培訓和解釋等工作,負責對本專業已頒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和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一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承擔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11等)及各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標準化組織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文件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對通報的國外法規標準提出意見,參加相應國際組織的技術委員會會議,以及開展國際標準化技術交流等。
第十二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為政府和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十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承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外文翻譯和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有義務推薦我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十四條 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檢驗、市場監督與合格評定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的相關標準的水平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該項目的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鍋容標委”可面向全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等的委託,承擔本專業範圍內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審查和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相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本專業範圍內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技術評審等工作,也承擔本專業範圍內的標準符合性評審和安全註冊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鍋容標委”由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的設計、製造、監督、檢驗、經銷、使用、教學和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委員和單位委員組成,代表政府、製造商、用户和其他方面的委員比例應基本保持平衡。“鍋容標委”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十八條 “鍋容標委”設委員和單位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九條 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高級或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擔任。委員應承認並願意遵守本章程,委員所在單位應承擔其參加標準化工作的費用。
委員可由熱心於標準化工作的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經“鍋容標委”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委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委員在“鍋容標委”內享有表決權,對“鍋容標委”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並有權獲得“鍋容標委”的有關標準資料、文件及信息。
委員應積極參加“鍋容標委”的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鍋容標委”標準審查,或經常不能參加“鍋容標委”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鍋容標委”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需增補的委員至少應有三位委員推薦,經“鍋容標委”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條 “鍋容標委”可設若干單位委員,單位委員在“鍋容標委”內享有表決權,對“鍋容標委”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並有權獲得“鍋容標委”有關標準資料、文件及信息。
單位委員應承認並願意遵守本章程,單位委員應以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壓力設備的製造商為主,其他有關的設計、使用單位、監督和檢驗機構等也可提出申請。單位委員應由委員或其他單位委員推薦,經“鍋容標委”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
單位委員的代表應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由具有高級或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單位委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推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負責“鍋容標委”的全面工作,指導“鍋容標委”秘書處履行職責,在充分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以協商一致的原則,組織形成會議上的所有重要決議,在標準制定、修訂和其它重大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由秘書處的承擔單位推薦人選,副秘書長應由秘書長提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協商推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一般應由在職人員擔任,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秘書長負責主持“鍋容標委”的日常工作,確保“鍋容標委”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顧問應是本專業範圍內熱心標準化工作的資深專家,應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薦或由委員推薦,由秘書處報主任委員批准聘任。顧問無表決權,但應列席全體委員大會,有權獲得“鍋容標委”的有關標準資料、文件及信息。顧問有義務接受“鍋容標委”及秘書處的諮詢,並就委員會的重要事務、標準的程序審查和重大技術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承擔部分具體工作。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顧問職責的,應提出書面意見,由秘書處報請主任委員解聘。
第二十四條 “鍋容標委”可設通信成員。通信成員由與本專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請,“鍋容標委”秘書處審查批准,名額不限。
通信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鍋容標委”會議,可發表意見或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信成員有權獲得“鍋容標委”有關標準資料、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五條 委員、單位委員和通信成員單位應向“鍋容標委”交納會費,交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鍋容標委”秘書處設在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該院負責委派秘書長、專職秘書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併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資金支持,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院的工作計劃。
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鍋容標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執行“鍋容標委”的各項決議,處理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審查稿的分發及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相關報告的起草,標準報批,與有關機構的聯絡協調以及國際標準化活動等。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鍋容標委”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分委會”的設置及其組建方案由“鍋容標委”提出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
“分委會”是“鍋容標委”下設的一級工作機構,應遵守本章程並接受“鍋容標委”的領導,負責“鍋容標委”授權的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定期向“鍋容標委”報告工作。“分委會”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關於本專業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方向,標準計劃等建議,經“鍋容標委”同意後,納入“鍋容標委”的統一計劃,由“分委會”組織實施。
“分委會”的主任委員,應由“鍋容標委”的委員擔任,“鍋容標委”應指定聯絡秘書負責與“分委會”聯絡,並對“分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分委會”設秘書處,“分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負責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委派秘書長及專職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資金支持,秘書處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
“分委會”及秘書處的印章、“分委會”委員及秘書長的聘書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鍋容標委”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可在特定領域組建非常設的專業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授權的專業範圍內的技術發展進行跟蹤,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專業技術委員會設首席專家,其委員由“鍋容標委”聘任,其工作在“鍋容標委”的直接領導下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鍋容標委”可組建標準工作組,標準工作組主要負責相應標準的制定、修訂、標準解釋以及有關的技術諮詢工作,由“分委會”組建的標準工作組應經 “鍋容標委”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條 “鍋容標委”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要求,提出本專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建議,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經協調、審定後,列入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鍋容標委”負責組織計劃的實施,並指導和督促分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標準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三十一條 標準工作組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鍋容標委”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兩個月。標準工作組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綜合分析反饋意見後,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對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進行審查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技術審查(會審或函審)。
秘書處應在審查會議前一個月或函審規定投票時間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委員審查。審查時,審查意見原則上應協商一致。標準需經全體“鍋容標委”委員或有關“分委會”的全體委員表決時,標準應獲得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和全體單位委員人數一半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説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根據其論證材料,經分析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説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工作組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件,提交“鍋容標委”秘書處。
標準工作組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進行標準格式複核,正、副秘書長簽字後,送正、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審核簽字完成後的標準報批稿方可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發佈。
第三十五條 受“鍋容標委”的委託,“分委會”可承擔本專業範圍內的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並參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組織審查。“分委會”審查通過後形成的標準報批稿,應送“鍋容標委”秘書處,並按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報批程序辦理。
“鍋容標委”對“分委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有權提出複議或進行修改。
第三十六條 由“鍋容標委”報批的標準,其批准發佈後的解釋權歸屬“鍋容標委”,或委託相應的“分委會”解釋。
第三十六條 “鍋容標委”及其分委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可與審查標準、討論計劃結合進行),進行年度工作總結,討論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經費預決算情況等,及時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鍋容標委”可不定期召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副秘書長聯席工作會議,必要時請“分委會”負責人蔘加,對“鍋容標委”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會議情況通報全體委員。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鍋容標委”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八條 “鍋容標委”的經費來源如下:
(1)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補助費;
(2)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3)委員、單位委員和通信成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4)開展本專業範圍內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的收入;
(5)有關方面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 “鍋容標委”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會議等活動經費;
(2)資料費、複印費;
(3)標準制定、修訂補助;
(4)標準研究費用;
(5)標準化相關工作中必要的勞務費;
(6)標準編寫審查費;
(7)秘書處日常辦公費用。
第四十條 “鍋容標委”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鍋容標委”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鍋容標委”審定,秘書處執行。“鍋容標委”經費開支的審批手續按秘書處工作細則的規定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需經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鍋容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