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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鎖定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茶標委)是中國茶葉專業領域非法人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和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中文名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機構類別
委員會
機構內容
茶葉標準化
成立時間
2009年

目錄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概況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和管理茶標委。秘書處設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要工作

根據國標委綜合[2009]32號《關於標準制定工作組組建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的需要,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指導下,負責組建、管理和撤消標準制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按要求及時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二、委員會在組建、管理和撤消工作組的工作中,接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有關方面的監督。
三、委員會負責指導工作組開展該領域國家(國際)標準制定的規劃、立項、起草(或修訂)和徵求意見等工作。
四、委員會組建某工作組應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同意。
五、組建工作組的原則:
1、國際對口原則;ISO組織有相應的工作組或需要制定相應的國際標準。
2、國內需求原則;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或系列國家標準。
3、企業為主原則;組員應以企業為主體,由來自企業、科研、檢測機構等方面的代表組成。
六、委員會秘書處根據各方要求或申請提出設置SAC/TC339/WG 方案,由申請方編寫相應的建議表、組員組成名單等技術文件,經由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後,由主任委員批准後,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1]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茶標委)是我國茶葉專業領域非法人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和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和管理茶標委。秘書處設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茶葉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制定茶葉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第六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計劃,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相關的科研工作。
第七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定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定期(3-5年)複審已發佈的茶葉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出修訂、補充、廢止或繼續執行的意見.
第八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委託,負責組織茶葉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佈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科技教育部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和對標準化工作先進個人、先進集體進行獎勵的建議。
第九條 統一歸口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34/SC8)茶葉分技術委員會的聯繫,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好對口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茶標委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茶標委的組成以種植、生產、使用、科研、教學、監督檢驗、行業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每屆委員會任期五年。茶標委的組成方案,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茶標委由委員55~6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茶標委可聘請顧問,顧問不超過7人。茶標委設觀察員,人數不限。
第十五條 茶標委委員,應由本專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以上的在職科技人員或管理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的產生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推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聘任並頒發聘書。委員可連聘連任。其中主任委員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擔任,秘書長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秘書處掛靠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協商推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年會,或經常不能參加委員會活動者,委員會可提請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員,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另行聘任。委員離退休或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可隨時更換,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解聘。參加本委員會的單位皆為委員單位。
第十六條 茶標委顧問,顧問應當為茶葉領域內享有盛譽的專家或者學者擔任,由秘書處提出、茶標委聘任。
第十七條 茶標委觀察員,觀察員由願意參與全國茶葉標準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擔任,由秘書處提出、茶標委批准,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茶標委秘書處是茶標委的常設機構,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茶標委的日常工作。茶標委及其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十九條 茶標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標準工作組。工作組在秘書處的統一管理下,負責相應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條 茶標委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參加標委會會議,有權對茶標委所制定的標準進行投票和表決。對所審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報批稿若有異議,有權保留不同意見。
(二) 有權參加茶標委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獲得茶標委的文件資料。
(三) 有權對茶標委及其秘書處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 應及時回覆委員會或秘書處的徵詢性函件。因故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時,應事先請假,或委託有相應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五) 應積極參與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宣貫茶葉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承擔茶標委委派的工作。
(六) 應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委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 有權參加茶標委會議和相關活動,但無表決權。
(二) 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技術資料。包括正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資料。
(三) 參加標準起草工作和標準宣貫活動。
(四) 對茶標委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 觀察員的權利和義務
(-) 有權參加茶標委會議和相關活動,但無表決權。
(二) 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技術資料。包括正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資料。
(三) 參加標準起草工作和標準宣貫活動。
(四)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會費。當年不交會費者,第二年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茶標委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編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要求,提出標準制、修訂計劃和複審現行標準計劃的建議,上報批准後,列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分送茶標委有關委員、觀察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或個人徵求意見,或召開工作組會議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30天。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報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審或函審)。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整理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説明、意見彙總處理表(包括附件)送秘書處,經秘書處複核,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後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茶標委秘書處應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茶標委標準制修訂實施細則,經主任委員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茶標委一般每年召開1次年會,檢查總結上年度工作,研究佈置下年度工作。茶標委會議紀要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有關部門。重大事項表決,按第二十五條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為了縮短標準制修訂週期,以適應企業對市場經濟快速反應的需要,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採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由茶標委技術歸口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符合該規定要求的,可採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茶標委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使用。茶標委財務賬號由秘書處掛靠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秘書處定期向茶標委委員報告財務工作。
第三十條 茶標委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經費;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的經費;
(四)委員和觀察員按本章程交納的費用;
(五)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經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 茶標委的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編寫、審查國家標準草案;
(二)召開會議;
(三)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四)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茶標委的代號為SAC/TC339。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茶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茶標委第二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