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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

鎖定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由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正式發佈實施。《規劃》共分8章33節,闡明瞭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發展方向,明確、細化了工作重點和任務,為維護國家資源安全、引領礦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範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行為提供了依據和指南,是未來5年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與礦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藍圖和行動綱領。
中文名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
頒佈時間
2016年11月2日
發佈單位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內容解讀

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新聞發佈會,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介紹了《規劃》的有關情況。經國務院批覆同意,《規劃》由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正式發佈實施。《規劃》共分8章33節,闡明瞭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發展方向,明確、細化了工作重點和任務,為維護國家資源安全、引領礦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範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行為提供了依據和指南,是未來5年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與礦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藍圖和行動綱領。
《規劃》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障資源安全為目標,以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強化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資源與環境、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關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資源開發保護格局,加快礦業綠色轉型升級,推動礦業務實合作,實現資源開發惠民利民,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可靠的能源資源保障。
《規劃》明確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穩定、經濟的資源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友好、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現代礦業市場體系,顯著提升礦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塑造資源安全與礦業發展新格局。具體目標包括:重要礦產資源儲量保持穩定增長,力爭發現5~8個億噸級油田和5~10個千億立方米級油田,建設103個能源資源基地,劃定267個國家規劃礦區,大中型礦山比例超過12%,主要礦產資源產出率提高15%,完成50萬公頃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任務,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範圍,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等。
趙龍介紹,《規劃》重點解決五大問題: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資源安全供應,着力推進新常態下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快推動勘查開發佈局調整和礦業綠色發展,積極促進礦業開放共享發展,全面深化管理改革增強礦業發展活力與動力。 [2]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批覆文件

國務院關於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的批覆
國函〔2016〕178號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
你們《關於審批〈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的請示》(國土資發〔2016〕9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障資源安全為目標,以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強化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資源與環境、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關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資源開發保護格局,加快礦業綠色轉型升級,推動礦業國際務實合作,實現資源開發惠民利民,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可靠能源資源保障。
三、通過《規劃》實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穩定、經濟的資源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友好、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現代礦業市場體系,顯著提升礦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塑造資源安全與礦業發展新格局。國內資源保障基礎進一步夯實,礦產資源供應保持安全穩定,資源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業國際合作開創新局面,礦業創新發展能力全面提升。
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根據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實施地方各級規劃,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切實推進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各項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在政策實施、項目安排、資金保障和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土資源部要牽頭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跟蹤分析、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認真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重大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6年11月2日 [1] 
(此件公開發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