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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發票管理的基本法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於1986年8月19日頒發。共20條,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該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規定發票由税務機關統一管理。 [1] 
中文名
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時間
1986年8月19日
實施時間
1986年10月1日
制定單位
財政部
税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對一切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規定發票的性質及範圍;發票的內容,種類、具體格式及其劃分 確定的機關; 發票的印製、出售、使用的具體要求; 同時還對發票違章案件的處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權限和機關等作了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